中南局认真落实《民航单位法定自查工作规范》

  近日,中南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航单位法定自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对辖区各单位落实《民航单位法定自查工作规范》提出明确要求。《通知》从法定自查的适用范围、法定自查事项、工作机制融合、数据分析和年度总结、法定自查评价、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要求:辖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宣贯,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查机制,扎实做好自查,不断提升自查实效。各监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摸清辖区单位底数,推动法定自查工作在辖区的全面覆盖;要健全与各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明确联系机构和人员,畅通沟通渠道,实施有效指导;要发挥各专业部门的优势,推动法定自查在各业务领域的深入实施,形成工作联动与合力。管理局、监管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将法定自查情况,作为差异化监管的重要考量,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综合专业监察员要按照“企业规章符合性法定自查组织实施”监管事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自查开展情况实施检查。要突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载人载客业务的通用航空企业、运输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等单位的重点检查,并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扩大检查对象的覆盖面。其他监管专业监察员要加强对本专业领域单位的督促指导,每年至少要对本专业相关监管事项法定自查情况了解一次。管理局根据工作情况,视情将“法定自查效能”监管事项纳入相关专业的检查计划。

  同时《通知》强调: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法定自查或者对局方下发的整改通知落实不力的,要视情实施行政约见、约谈,并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民航相关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肃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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