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信访指南

  为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民航局《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的形式,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或所辖监管局信访部门逐级反映情况,提出信访事项。

  一、来信方式

  (一)来信地址

  详见附件1

  (二)注意事项

  1.来信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落款清楚,明确致信单位或个人全称。

  2.应留下可供回复信访办理意见的完整联系方式。

  3.信访材料首页上方须备注“信访”二字。

  二、来访方式

  (一)来访地址

  详见附件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注意事项

  1.需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需准备好有关信访材料。

  3.多人因相同事项共同来访的,应推选不超过3名信访代表。

  4.信访人如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我局及下属监管局不予受理。

  5.信访代表进入接访区前,须配合登记检查并填写《信访登记表》,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传单标语、拉挂横幅等。

  6.信访代表应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办理意见。

  7.在候访和接访过程中,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条例》规定,遵从工作人员指引,确保诉求反映简明扼要。

  8.信访结束后,请自觉离场,不得滞留。

  9.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按逐级原则到我局或我局下属的辖区各监管局指定接待场所反映提出有关诉求

  10.建议信访人在来访前通过电话联系预先约定来访时间。

  11.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

  1.针对中南辖区民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不服这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信访人可来信来访。

  2.我局及所辖监管局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受理信访事项。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请在本局网站《组织机构》栏目中查询。

  (二)不予受理事项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由其它有关单位受理的;

  4.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受理或办理期间向信访部门重复提出的;

  5.尚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且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6.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

  (三)不再受理事项

  1.已有信访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

  2.已有信访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四、信访事项内容要求

  1.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包括时间(日期)、地点、涉及人物、事件经过、合理诉求内容等,确保口头或书面内容陈述条理清晰、主次分明、简明扼要。

  2.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处理过的,还应写明原处理机关单位的名称、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

  3.信访材料中需随附相应支持性证据材料。

  4.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处理方式

  1.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信访部门将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将信访事项的甄别结果告知信访人,联系方式不明确的除外。信访事项甄别结果符合信访受理标准的,方予以受理。

  2.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信访部门将向信访人书面告知办理结果。对于特殊情况,信访部门将予以适当延长,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3.信访人通过签字、电话等方式认可信访部门办理结果的,将被视同为信访事项办结。

  4.信访人对信访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局或民航局信访部门申请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满意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民航局信访部门申请复核。信访部门将在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书面回复复查或复核意见。

  5.信访人可通过电话咨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度或结果。各单位信访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6.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再予四条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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