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监管局督促辖区空管落实特殊情况处置规定要求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空中交通服务特殊情况处置,确保运行安全,提高运行效率,民航局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制定了《空中交通服务特殊情况处置补充规定》(AP-93-TM-2022-01),湖北监管局督促辖区空管单位认真学习落实该规定要求。

  湖北监管局督促辖区空管单位:一是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特情处置理论和实操的培训,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领导干部和带班主任、教员要首先学精学透学深。二是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条对标该规定,检查并修订现有的适用于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处置程序及检查单,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进行修订,是否需要及时报备,并将修订情况及时、全面地向全体管制员进行宣贯、考核并做好培训记录,做实做细每个环节。三是各单位在处置特殊情况时,管制员应当加强对特殊情况的判断,管制单位之间应当保持充分的协作。要有针对性地对各种特情加强管制员“三基”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接口单位的协议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到位。四是要针对规定中强调的航空器紧急情况、非法干扰和航空器受爆炸物威胁、紧急下降、地空通信特殊情况、短期冲突告警和最低安全高度告警、航空器相似呼号以及其他特情等七种重点特情,仔细分析每条规定的制定原理和背景知识,研究如何运用在实际工作之中,作为本单位特情处置的重点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考核和演练,做到人人都能熟记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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