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的精神,民航局进一步完善《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号)中有关通用航空机场收费的政策,印发了《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机场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民航中南管理局按照“成本回收、公开透明、非歧视性、用户协商”的原则,结合《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及中南地区通航机场收费的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及备案办法通知如下:

  机场(集团)公司应开放完整、公开的通航业务(含公务机)办理渠道,并对现有的收费文件、收费标准按98号文的要求进行清理、修改及备案。机场(集团)公司切实担负起本(所属)机场的通用航空收费行为的管理,并对下属单位(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或外包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机场(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航空性及非航空性)不能采取打包或部分打包收费,不能强制性提供服务。应按所需提供服务,并按实际服务项目收费,收费时应提供详细收费项目清单。

  一、各运输机场制定的公务机非航空性服务项目价格如实行市场调节价且超过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的,应向我局备案,备案的资料包含:

  (一)申请备案前月起算的前一年度本机场的公务飞行总架次,前一年度总架次分通航公司公务机的架次统计表和提供公务包机的基地通航企业名录

  (二)备案收费项目及内涵清单

  备案的收费项目是民航发〔2007〕158、159号,民航发〔2017〕18号文涵盖的非航服务项目和内涵, 收费项目的内涵需明了清晰。应包含在备案清单中的项目及内涵见附件1。其他非民航发〔2007〕158、159号、民航发〔2017〕18号文涵盖的收费项目由机场公司与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机场(集团)公司不得对没有在我局或地方物价部门备案项目进行收费。

  (三)备案项目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资料(计算书)

  (五)与通航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一致性的标准见附件2的运输机场部分

  二、通航机场制定的服务项目价格如实行市场调节价且超过运输航空机场收费标准的,应向我局备案,备案的资料包含:

  (一)申请备案前月起算的前一年度本机场的通航飞行总架次,前一年度总架次分通航公司架次统计表及基地通航企业名录

  (二)备案收费项目及内涵清单是民航发〔2007〕158、159,民航发〔2017〕18号文涵盖的项目和内涵的航空及非航服务项目 , 收费项目的内涵需明了清晰。其他非民航发〔2007〕158、159,民航发〔2017〕18号文涵盖的收费项目由机场公司与地方物价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机场公司不得收取没有在我局或地方物价部门备案项目的费用。

  (三)备案项目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资料(计算书)

  (五)与通航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一致性的标准见附件2的通航机场部分

  三、备案的价格为最高限价,机场公司可赋予不同的通航单位不同的下浮率

  备案时提供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扫描版。对于已签订并处于存续期内的合同,在2018年9月28日后执行的飞行应按民航发〔2018〕98号及备案价格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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