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義
(一)為嚴格落實《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航班正常考核機制,進一步提高新疆地區航班正常水準,服務新疆航空市場高品質發展。
(二)落實民航局《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標和調控措施》(民航規〔2018〕6號)文件精神,針對新疆地區航班正常實際情況,針對性的設置新疆地區航班正常考核指標,以調控措施為推手,提升轄區單位內生動力,確保新疆地區航班正常性保持在較高水準。
二、主要過程
(一)修改新疆轄區調控措施。認真研讀民航局于2018年12月中旬印發《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標和調控措施》(民航規〔2018〕6號),梳理民航局調控措施中涉及的新要求和變化指標;梳理2018年4月下發的《新疆地區航班正常考核指標和限制措施(暫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參照民航局考核指標對中相關指標進行了調整,並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在此基礎上于2019年1月中旬完成《民航新疆地區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標和調控措施》初稿。
(二)徵求意見。于1月25日在管理局內部發起對《民航新疆地區2019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標和調控措施》(徵求意見稿)意見徵集;2月20日,管理局周翔副局長召集烏魯木齊監管局、管理局部分處室對文件進行了集中討論;2月22日-25日,以電報形式向民航新疆轄區各運作保障單位進行了再次意見徵集;
(三)具體審議。經管理局航班正常工作督查組成員單位會簽,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報請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經2019年管理局第三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頒布實施。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文件名及章節名。根據民航局文件內容,將原“限制措施”改為“調控措施”。
(二)考核指標設置:管理局2019年考核指標基本維持管理局2018年考核要求(高於民航局指標),即航空公司航班正常性80%、機場放行正常性85%。(符合民航局、管理局年度工作報告任務目標)並對相關考核數據參考值及具體調控措施進行了明確。
(三)航空公司考核指標:1、按照民航局考核指標,將航空公司航班正常考核指標由“航班正常性”調整為“入境航班正常性”。強化督促航空公司加強疆外機場運作保障協調,降低前序航班不正常對新疆地區航班正常總體水準的影響。(注:航班正常性=出港+入境(平均)。出港航班正常性基本與機場放行正常性持平)。2、按照民航局考核指標,對4小以上長時間延誤且公司延誤原因比例最高的三家公司予以通報批評。
(四)二類運作調控:結合2018年冬季考核實際情況,將調控範圍由“二類運作不足90%”改為“不足90%且公司航班正常性低於當月平均水準”;增加單月不達標通報批評機制;將連續兩月不達標的調控措施由“本季及後續航季”改為“連續三個月”。
(五)調控措施定義:將調控措施中統稱的“停止受理客運加班、臨時經營和新增航線航班”明確為“新增航線經營許可和增加航班量、加班和臨時經營航班計劃備案和新增航班時刻申請”。避免實際考核調控過程中出現定義不清、模棱兩可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