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航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業務分包工作安全管理指導意見》及政策解讀

 

    《新疆民航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業務分包工作安全管理指導意見》是在2015年民航新疆管理局印發的《新疆轄區機場管理機構貨物、行李運輸等與危險品相關業務實施外包工作的指導意見》(新管局發201554)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出臺的,修訂後的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新疆轄區機場管理機構貨物、行李運輸等與危險品相關業務實施外包工作的指導意見》自下發以來,作為新疆民航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業務分包工作管理的重要制度,為規範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近年來國內航空物流的發展,危險品航空運輸也呈現出了新的特點。民航新疆管理局充分把握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新特點,充分認識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嚴峻形勢,結合轄區發展實際,經過向社會公眾、轄區單位及管理局相關處室廣泛徵求意見,按照管理局工作要求經民航新疆管理局2021年第八次局務會審議通過後,于20211112日正式印發。

    本次修訂的主要變化: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地面服務代理人”“分包”“分包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相關的地面服務業務”等概念定義,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監管工作更加精準、科學。

    二是對地面服務代理人與監管機構就如何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相關的地面服務業務的分包工作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附件:新疆民航地面服務代理人危險品業務分包工作安全管理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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