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管理辦法

(2007年6月18日發佈,2015年7月1日第三次修訂)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規範民航中南地區飛行標準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管理,依據中國民航規章《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CCAR-183FS)、《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民用航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式》(AP-183-01)、《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AC-61-11)及民航局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對轄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SPE除外)和公司檢查員的審查、指派、監督、培訓、考核以及跨地區管理局之間委託檢查事項的協調。
1.3 定義
1.3.1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的飛行標準主管部門。包括: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各監管局飛行標準處。
1.3.2 主任運作監察員:指由管理局指定,按授權代表管理局對特定運營人實施行政許可和持續監督等工作的飛行標準監察員。
1.3.3 協管運作監察員:指由管理局指定,協助主任運作監察員對跨地區運作人實施行政許可和持續監督等工作的飛行標準監察員。
1.3.4 考試員:也稱飛行考試員,是指由局方授權實施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的人員。考試員應當是局方的監察員或者是按照《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CCAR-183FS)委任的駕駛考試員或者經局方批准的檢查人員。
1.3.5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指由民航局委任的,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編制以外的,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授權範圍內代表局方實施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實踐考試的飛行專業技術人員。
1.3.6 公司檢查員:也稱為飛行檢查員,是指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運作的航空公司中,依據CCAR-121部第121.411條、第121.413條或CCAR-135部第135.339條、第135.343條制定並經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檢查員訓練大綱完成訓練,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制定的訓練大綱中履行飛行檢查職能的人員。此類人員主要實施公司內部運作類檢查,其中實施涉及執照簽注檢查的公司檢查員,應該由地區管理局進行相關培訓。本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公司檢查員僅適用於實施涉及執照簽注檢查的公司檢查員。
1.3.7 實踐考試:是指為取得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進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試,該考試通過申請人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中或者飛行訓練器中回答問題並演示操作動作的方式進行。
1.3.8 熟練性檢查:是指申請人為滿足在特定運作規章要求下,行使執照或者等級相應權利進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試,該考試通過申請人在飛行中、飛行模擬機中或者飛行訓練器中回答問題並演示操作動作的方式進行。此類檢查包括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等,其中定期檢查僅適用於行使私用駕駛員執照權利的申請人。

2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
2.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分類(詳見附件1《委任代表分類簡表》)
2.1.1 駕駛考試員:
a)運動駕駛員執照考試員(SPE);
b)私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PPE);
c)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CPE);
d)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員(ATPE);
e)通用熟練檢查考試員(PCE);
2.1.2 飛行機械考試員(FEE)。
2.2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權利與限制(詳見附件1《委任代表分類簡表》)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有權在飛行標準部門的監督下,根據所授權的專業項目、等級在航空器、模擬機或練習器上,由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對飛行人員進行實踐考試、熟練性檢查,並對被檢查人員的飛行技術狀況作出鑒定結論。
2.2.1 權利
a)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根據授權可履行下列的審定活動和職責:
(1)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根據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指派對申請人實施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和實踐考試。
(2)對於已經通過實踐考試的申請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須在其航空人員執照和等級申請表、實踐考試工作單、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滿足有關執照或者等級的要求,並作為申請頒發執照或者等級的依據。 對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還須在申請人的商用駕駛員執照上進行PIC簽注。
(3)對於已經通過定期檢查、熟練檢查和教員更新檢查的申請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可以在申請人的駕駛員執照檢查記錄頁上進行相應簽注。
(4)對於在實踐考試中未達到執照或等級要求的申請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應該簽發不批准通知書,並將有關考試情況向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報告。
(5)如果不是由於申請人表現失敗的原因中止考試,例如無法預料的天氣、申請人或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實踐考試期間失能、在考試開始後航空器機械故障或其他無法預料的情況等,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應該向申請人簽發中斷考試證明,並將有關考試情況向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報告。
b)直升機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可行使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儀錶等級以及通用航空熟練檢查考試員的權力。
c)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可行使私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和通用航空熟練檢查考試員的權力。
d)儀錶等級的實踐考試須由獲得儀錶等級考試資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實施。
e)私用駕駛員執照考試員可行使通用航空熟練檢查考試員的權力。
f)其他種類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不可相互替代行使權力。
g)擔任運動、商用、航線運輸駕駛員委任代表3年以上的,可以行使同類別、級別(飛機)教員等級考試。
2.2.2 限制
a)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禁止更改任何申請人所持有的執照、等級以及執照上已載明的簽注。
b)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禁止增補除被授權實施的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外的執照、等級以及檢查記錄頁簽注。
c)如果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不具備考試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則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不得在該航空器上實施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
d)擔任除運動類以外的駕駛考試員的委任代表在同級別等級的不同機型上實施實踐考試時,應在該機型上至少有50小時的機長經歷時間。
e)擔任航線運輸駕駛考試員的委任代表在同型別等級的不同機型上考試時,應在該機型上至少有50小時的機長經歷時間。
f)擔任商用駕駛考試員的委任代表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獲得某個型別等級(不帶限制)並在該型別等級機型上擔任機長50小時後,可申請該型別等級考試員資格。
g)除經局方批准外,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實踐考試和熟練性檢查應該遵守CCAR-61部第61.215條有關飛行教員實施教學的時間限制以及下列規定:
(1)在連續24小時內,實施飛行部分考試或檢查不得超過8小時。
(2)在連續24小時內,在航空器上實施飛行考試或檢查不得超過3人次。
(3)在連續24小時內,在模擬機上實施飛行考試或檢查不得超過4人次。
h)出現以下情況時,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不得行使考試權利:
(1)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出現2.3.2所規定的導致委任代表任期被終止的任何一種情形。
(2)失去運作資格,包括失去本人執照上相應的航空器等級的近期經歷、熟練檢查過期、履行考試權利所需的駕駛員執照所賦予權利對應的體檢合格證過期超過90個日曆日以及相應運作規章所要求的檢查過期等。
2.3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任期
2.3.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任期為3年。
2.3.2 當出現下列任一種情形,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終止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任期:
a)推薦單位或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本人書面要求終止;
b)飛行中發生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c)技術檢查時不能秉公辦事,被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
d)本人執照上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失去近期經歷或熟練檢查過期等原因導致失去運作資格的;
e)飛行檢查委任代表考入或調入局方工作,獲得飛行標準監察員資格的;
f)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因調動等原因轉入其他地區管理局的;
g)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終止其任期的。
2.3.3 在發生2.3.2的任一情況時,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立即終止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考試權,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交終止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報告。
2.3.4 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決定終止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任期的,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有關當事人和所在單位,收回其證件,上繳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2.4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基本條件
2.4.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熟悉並能公正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b)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
c)在所委任的專業上具有足夠的工作經驗和熟練的技術;
d)熟悉與所委任工作有關的最新技術和知識;
e)持有現行有效的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儀錶等級和型別等級(如適用)的飛行人員執照,並具備相應的飛行教學資格;
f)近12個日曆月內參加並通過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可的飛行標準知識的培訓;
g)近三年內沒有因個人原因發生飛行事故徵候或者飛行事故;
h)近五年內具有飛行教學的經歷;
i)具有中國國籍。
2.5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申請和審查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候選人需自願申請和單位推薦,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查,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核委任。具體程式如下:
2.5.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由飛行人員自願申請,填寫《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表》(見《民用航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式》附表),由所在單位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加注推薦意見。
2.5.2 申請人所在單位飛行技術管理部門將下列資料提交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查:
a)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表;
b)飛行人員執照複印件;
c)飛行標準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d)體檢合格證(如適用)。
2.5.3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比例控制和資料申報工作。
2.5.4 原則上,不推薦因行政工作繁忙沒有足夠時間實施實踐考試的人員為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候選人。
2.5.5 對於按照CCAR-121部運作的航空公司,初始聘任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須從公司檢查員中産生且在公司檢查員聘期內至少實施8人次熟練檢查並具有6個日曆月(含)以上的公司檢查員經歷。
2.5.6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必要時,將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候選人進行面試。
2.5.7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核委任。
2.6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任務指派
2.6.1 一般指派原則
a)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統一管理轄區內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統一協調跨地區管理局之間委託檢查事項,統一指派或授權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實踐考試和熟練性檢查。
b)各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按照管理局職責分工,對轄區內各航空公司、訓練機構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的考試和檢查工作進行日常檢查。
c)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委任代表實施檢查任務時,遵循一事一指派的原則。考試中斷或考試失敗後,必須得到飛行標準職能部門重新指派。
2.6.2 實踐考試和教員更新檢查指派
a)如果申請人和擬指派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執照關係同在中南地區,且屬於同一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管控,則其實施的實踐考試和教員更新檢查由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
b)如果申請人和擬指派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執照關係同在中南地區,但不屬於同一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管控,則其實施的實踐考試和教員更新檢查由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可並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
c)如果擬指派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執照關係在中南地區之外,則其實施實踐考試和教員更新檢查由民航中南地區地區管理局以委託函的方式向擬指派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所屬地區管理局進行協調。但是對於按照CCAR-121部運作的運營人及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訓練機構,如果申請人和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分屬不同地區管理局管轄,但屬於同一合格證持有人,則其實施的實踐考試和教員更新檢查由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無需跨地區委託。
2.6.3 定期檢查和熟練檢查指派
定期檢查和熟練檢查由申請人所屬合格證持有人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檢查。
2.6.4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任務指派按以下程式進行:
a)航空公司、訓練機構應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向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者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出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申請。內容包括:被檢查人、考試或檢查科目、計劃日期、地點、所需機型,並推薦相應專業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
b)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查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申請和所推薦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推薦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是否具備資格、是否有充足的時間、該項訓練是否符合規章和程式、教員意見等。
c)審查結束,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任務性質、特點指派考試員,並填寫附件2《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
d)如要求在民航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上進行指派的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由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在網上直接指派,不再填寫《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需要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或委託外管理局指派的實踐考試和熟練性檢查,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須確認管理局指派後再進行網上指派。
e)《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發給被檢查人所在單位和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所在單位。被檢查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協調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所在單位安排考試事宜。對於要求在民航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上進行指派的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接收到指派短信後,即可實施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
2.7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考核
2.7.1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年度工作、考核數據、培訓情況及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和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意見等,對其按年度進行考核。
2.7.2 除經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批准外,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內至少應完成:
a)對於從事執照和等級訓練的按照CCAR-91部或CCAR-141部批准的飛行訓練單位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前12個連續日曆月內至少完成5次執照/等級的實踐考試或教員更新檢查。
b)對於按照CCAR-91部和CCAR-135部運作的運營人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前12個連續日曆月內至少完成執照/等級的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共計3次。
c)對於按照 CCAR-121部運作的航空公司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前12個連續日曆月內至少完成執照/等級的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共計10次,其中實踐考試至少1次。
2.7.3 對於不能按照2.7.2要求在考核年度內完成檢查次數的飛行檢查委任代表,須在附件6《年度工作報告表》中説明不能完成檢查次數的原因,上交至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2.7.4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全年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作出考核結論。對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將暫停委派其進行實踐考試和熟練性檢查,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交終止其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任期的報告。
2.7.5 除年度考核外,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增加對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檢查和評估:
a)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年度報告中實踐考試通過率超過95%;
b)涉嫌超越、濫用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權利或違反限制性規定的;
c)收到對該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有效投訴;
d)如果由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實踐考試並推薦頒發執照或等級的駕駛員在考試後三個月內發生了事故、 事故徵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並且駕駛員在這些事故、事故徵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中的表現存在明顯的問題。
2.7.6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表現對其進行檢查並且有權指派有資格的人員對已被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實施了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或熟練性檢查的申請人進行復查。
2.8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費用支付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考試員工作補貼的統計和申請。財務部門按照民航局相關規定支付。


3 公司檢查員
3.1 公司檢查員的權利和限制
3.1.1 權利
a)公司檢查員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根據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的指派對申請人實施CCAR-121部或CCAR-135部規定的涉及執照簽注的檢查,僅限熟練檢查和Ⅱ/Ⅲ類檢查。
b)對於通過執照簽注檢查的申請人,公司檢查員須在其熟練檢查工作單、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並在其駕駛員執照檢查記錄頁上進行相應簽注。
c)對於沒有通過執照簽注檢查的申請人,公司檢查員不需要在申請人的駕駛員執照上進行任何簽注,但須將其熟練檢查工作單遞交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並向其報告有關考試情況。
d)如果不是由於申請人表現失敗的原因中止考試,例如無法預料的天氣、申請人或公司檢查員在檢查期間失能、在考試開始後航空器機械故障或其他無法預料的情況等,公司檢查員向申請人簽發中斷考試證明,並將其遞交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3.1.2 限制
a)公司檢查員禁止更改任何申請人所持有的執照、等級以及執照上已載明的簽注。
b)公司檢查員禁止增補除被授權實施的執照簽注檢查外的檢查記錄頁簽注。
c)如果公司檢查員不具備考試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則公司檢查員不得在該航空器上實施執照簽注檢查。
d)除經局方批准外,公司檢查員實施執照簽注檢查應該遵守CCAR-61部第61.215條有關飛行教員實施教學的時間限制以及下列規定:
(1)在連續24小時內,實施飛行部分檢查不得超過8小時。
(2)在連續24小時內,在航空器上實施飛行檢查不得超過3人次。
(3)在連續24小時內,在模擬機上實施飛行檢查不得超過4人次。
e)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檢查員不得行使考試權利:
(1)公司檢查員出現3.2.2所規定的導致公司檢查員任期被終止的任何一種情形。
(2)失去運作資格,包括失去本人執照上相應的航空器等級的近期經歷、熟練檢查過期、履行考試權利所需的駕駛員執照所賦予權利對應的體檢合格證過期超過90個日曆日以及相應運作規章所要求的檢查過期等。
3.2 公司檢查員的任期
3.2.1 公司檢查員的任期為2年。
3.2.2 當出現下列任一種情形,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終止公司檢查員的任期:
a)推薦單位或公司檢查員本人書面要求終止;
b)飛行中發生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c)技術檢查時不能秉公辦事,被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
d)本人執照上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失去近期經歷或熟練檢查過期等原因導致失去運作資格的;
e)公司檢查員獲得飛行檢查委任代表資格的;
f)公司檢查員考入或調入局方工作,獲得飛行標準監察員資格的;
g)公司檢查員因調動等原因轉入其他地區管理局的;
h)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終止其任期的。
3.3 公司檢查員的聘任條件
3.3.1 公司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熟悉並能公正地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b)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和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
c)在所委任的專業上具有足夠的工作經驗和熟練的技術;
d)熟悉與所委任工作有關的最新技術和知識;
e)持有現行有效的相應航空器類別、級別、儀錶等級和型別等級的飛行人員執照,並具備相應的飛行教學資格;
f)近三年內沒有因個人原因發生飛行事故徵候或者飛行事故;
g)近三年內具有飛行教學的經歷;
h)依據CCAR-121部第121.411條、第121.413條或CCAR-135部第135.339條、第135.343條制定並經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檢查員訓練大綱完成訓練。
3.4 公司檢查員的聘任程式
3.4.1 推薦
a)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運作的航空公司可按公司檢查員委任具備基本條件的要求進行推薦,並將下列資料提交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1)《公司檢查員申請表》(見附件7);
(2)飛行人員執照複印件;
(3)體檢合格證;
(4)按照檢查員訓練大綱完成訓練的訓練證明。
b)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合適數量的公司檢查員。
3.4.2 審查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審查轄區內各航空公司推薦公司檢查員的資格,並決定是否批准。
3.5 公司檢查員的任務指派
3.5.1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授權申請人所屬合格證持有人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承擔公司檢查員的任務指派,包括跨地區指派。
3.5.2 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指派公司檢查員實施檢查任務時,遵循一事一指派的原則。考試中斷或考試失敗後,必須得到飛行標準職能部門重新指派。
3.5.3 公司檢查員的任務指派按以下程式進行:
a)航空公司應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向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所在地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出執照簽注檢查申請。內容包括:被檢查人、考試或檢查科目、計劃日期、地點、所需機型,並推薦相應專業的公司檢查員。
b)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審查執照簽注檢查申請和所推薦的公司檢查員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推薦的公司檢查員是否具備資格、是否有充足的時間、該項訓練是否符合規章和程式、教員意見等。
c)審查結束,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任務性質、特點指派考試員,並填寫《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如要求在民航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上進行指派的執照簽注檢查,由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在網上直接指派,不再填寫《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
d)《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發給被檢查人所在單位。被檢查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安排考試事宜。如要求在民航飛行人員資質管理系統進行指派的執照簽注檢查,公司檢查員在接收到指派短信後,即可實施相應檢查。
3.6 公司檢查員的考核
3.6.1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公司檢查員年度工作、考核數據、培訓情況以及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和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意見等,對其進行考核。
3.6.2 除經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批准外,公司檢查員在考核年度內須至少完成熟練檢查共計4人次。
3.6.3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根據公司檢查員全年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作出考核結論。對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將終止其公司檢查員資格。
3.6.4 除年度考核外,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增加對公司檢查員的檢查和評估或終止公司檢查員的資格:
a)涉嫌超越、濫用公司檢查員權利或違反限制性規定的;
b)收到對該公司檢查員的有效投訴;
c)如果由公司檢查員實施熟練檢查並通過的駕駛員在檢查後三個月內發生了事故、 事故徵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並且駕駛員在這些事故、事故徵候或其他重要事件中的表現存在明顯的問題。
3.6.5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檢查員的表現對其進行檢查並且有權指派有資格的人員對已被公司檢查員實施了簽注檢查的申請人進行復查。


4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考試程式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考試程式按照《飛行考試員工作手冊》要求進行。

5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文件填寫和報告
5.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代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實施考試或檢查後,應對申請人的飛行技術狀況當場作出結論,24小時內填寫有關合格審定文件,並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署意見。考試中斷應填寫考試中斷證明;對於實踐考試失敗應填寫不批准通知書;對於熟練性檢查失敗應填寫相應檢查工作單。申請人和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考試中斷證明、不批准通知書或工作單上簽字後,由飛行檢查委任代表交回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5.2 公司檢查員代表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實施執照簽注檢查後,應對申請人的飛行技術狀況當場作出結論,24小時內填寫執照記錄欄和熟練檢查工作單。簽注執照記錄欄時,應註明“公司檢查員”字樣。
檢查中斷應填寫檢查中斷證明、檢查失敗應填寫熟練檢查工作單。申請人和公司檢查員在檢查中斷證明或熟練檢查工作單上簽字後,由公司檢查員交回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5.3 檢查結束後,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填寫附件3《考試(檢查)工作明細表》。轄區內各航空公司、訓練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向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報送上一月份的《考試(檢查)工作明細表》和附件4《熟練性檢查和實踐考試匯總表》。
5.4 轄區內各航空公司、訓練機構應在每年的1月份將上一年度每月統計的《考試(檢查)工作明細表》、《熟練性檢查和實踐考試匯總表》形成全年的明細表和匯總表上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5.5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遇到特殊情況或不能決斷的問題時,應在72小時內填寫附件5《特殊事件報告表》,提交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
5.6 任期內,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應在每年的1月份向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報告前12個日曆月的工作情況,填寫並上報附件6《年度工作報告表》。
5.7 監察員作為考試員實施考試或檢查後,《考試(檢查)工作明細表》、《熟練性檢查和實踐考試匯總表》、《特殊事件報告表》的填寫和報告參照第5.3、5.4、5.5條的要求。

 
6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培訓
6.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應自覺學習有關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的專題培訓。
6.2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委任前,參加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的培訓。公司檢查員在聘任前,參加各CCAR-121部或CCAR-135部運作的航空公司組織的培訓。
6.3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在任期內,參加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組織的持續培訓,包括對新政策法規、工作要求的宣貫,對轄區內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工作情況的總結,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等。

 
7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檔案管理
7.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工作檔案由《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申請表》、《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考試(檢查)工作明細表》、《熟練性檢查和實踐考試匯總表》、《特殊事件報告表》、《年度工作報告表》、飛行人員執照、考試中斷證明、不批准通知書或結論為不通過檢查工作單、培訓證書等相關資料等組成。
7.2 申請人所在單位應保存《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考試(檢查)工作明細表》、《熟練性檢查和實踐考試匯總表》等相關資料。
7.3 指派考試員的主任/協管運作監察員或者航空公司、訓練機構所在地監管局應保存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實踐考試(檢查)指派通知單》、考試中斷證明、不批准通知書或結論為不通過檢查工作單等相關資料。
7.4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檔案管理體系,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7.5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工作檔案至少保存6年。

 
8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監督
8.1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工作,並在中南局網站公佈監督電話,接受相關投訴並負責調查核實。
8.2 各監管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按照管理局職責分工,對轄區內各航空公司、訓練機構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日常考試和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9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的責任追究
9.1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在技術檢查時不能秉公辦事,經調查情況屬實,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將暫停委任代表的考試權,並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提交終止飛行檢查委任代表的報告;對於公司檢查員,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將終止其公司檢查員資格。局方不再受理其擔任飛行檢查委任代表或公司檢查員的申請。
9.2 飛行檢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檢查員在技術檢查時,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10 附則
10.1 本辦法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10.2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