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區重大安全事項掛牌督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持續安全理念,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民航中南地區的行業安全隱患治理工作,有效防範航空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項掛牌督辦及整改工作暫行辦法》(民航發〔2011〕1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中南地區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以及在中南地區內運作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相關定義如下:

  (一)重大安全事項:是指民用航空事故、重大和特大安全生産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特大安全隱患”)的總稱。

  (二)民用航空事故:是指民用航空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件。

  (三)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是指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及整改難度分為以下三類:

  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有可能造成事故徵候或一般事件,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程度較大,有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較大事故,或整改難度較大,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特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很大,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應當部分或全部停産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企事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民用航空事故的掛牌督辦及調查依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令)、《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國務院安委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項掛牌督辦及整改工作暫行辦法》(民航發〔2011〕120號)以及相關規章規定執行。

  第五條 管理局負責對中南地區的重特大安全隱患實施掛牌督辦。管理局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管理局安委會授權負責管理局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局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掛牌督辦事項給予指導和督促。

  監管局要建立問題整改跟蹤和掛牌督辦工作制度,負責對轄區的掛牌督辦事項進行督辦。監管局安委會辦公室根據授權負責轄區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監管局相關業務處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相關掛牌督辦事項進行日常跟蹤監察和督促落實整改事項。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是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者和執行者,要按照“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分級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對本單位的生産運作活動持續開展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和風險緩解,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是落實掛牌督辦整改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掛牌督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民航中南地區的重特大安全隱患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管理局安委會確定督辦事項。

  監管局對轄區內通過安全舉報、行政檢查、事件調查等方式發現的重特大安全隱患,組織專項調查,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應通報責任單位;並書面報告管理局安委會。

  管理局安委會將組織召開掛牌督辦專題會議,根據安全隱患的危害程度及整改難度,研究確定安全隱患的等級和掛牌督辦事項,同時將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事項報民航局航安辦備案。

  (二)管理局安委會向督辦監管局下發《民航中南地區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1)。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督辦單位及相關部門;督辦事項及要求;督辦時限;申請解除的方式、程式。

  (三)管理局安委會向責任單位下達《民航中南地區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改通知書》(見附件2)。

  掛牌督辦整改通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督辦事項;存在問題;整改要求;整改期限;聯繫方式等。 

  (四)督辦監管局負責對責任單位的整改方案進行評審,確保整改方案的符合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督辦監管局對督辦事項的整改進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日常監督要形成文字記錄,視情向監管局負責人和管理局安委會報告。

  (六)督辦監管局受理轄區責任單位提交的延期整改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管理局安委會審批。

  (七)督辦監管局對督辦事項進行驗收。

  督辦監管局在整改期限屆滿或收到責任單位的驗收申請書後,應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現場驗收,填寫《民航中南地區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驗收意見書》(見附件3),並及時將驗收合格的督辦事項報送管理局安委會審核。管理局安委會視情對現場驗收進行督查。

  (八)管理局安委會對督辦事項進行審核和摘牌。

  管理局安委會對督辦監管局驗收合格的督辦事項進行審核,在督辦監管局報送的《民用航空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驗收意見書》上填寫審核意見,對通過審核的督辦事項予以摘牌,解除督辦程式。特大安全隱患的驗收意見書報送民航局航安辦備案。

  (九)督辦監管局對督辦資料進行歸檔。

  督辦監管局負責轄區掛牌督辦資料的歸檔工作。應當收集和存檔的資料包括:事項類別、發現時間、內容描述、掛牌督辦通知書、督辦驗收意見書,以及責任單位上報的整改方案、整改情況報告和驗收申請書等內容。

  第八條 督辦時限。

  重大特大安全隱患的辦理時限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60天。

  第九條 督辦事項公告。

  管理局安委會負責向責任單位的上級管理機構、有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或機構通報掛牌督辦事項和督辦情況,並視情在行業內或通過新聞媒體管理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相關情況。

  第十條 責任單位落實督辦事項工作程式:

  (一)制定整改方案。

  責任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被督辦事項的現狀及其産生的原因;

  2.   被督辦事項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   採取的整改措施;

  4.   整改的時限和要求;

  5.   對安全隱患擬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或應急預案;

  6.   負責整改的部門和責任人。

  (二)開展整改工作。

  責任單位應當按其整改方案認真開展整改工作,建立內部監督控制計劃及被督辦事項的工作檔案。

  (三)報告整改進度。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督辦監管局的要求,定期以書面形式向督辦監管局報告被督辦事項的整改進展情況,不得遲報、瞞報。

  (四)申請延期整改

  責任單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整改時限內完成掛牌督辦事項的,可在限定日期到達前,向督辦監管局提交整改延期書面申請(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申請應包括延期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天)、延期理由、延期期間的安全等效措施、以及應該對延期期間可能發生的不安全事件或引發其他不安全狀態的後果擔負安全責任的責任人名單(包括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領導)等內容。

  (五)提出驗收申請。

  責任單位完成被督辦事項後,應及時向督辦監管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和督辦工作驗收申請書。

  第十一條 管理局安委會將對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責任單位依法實施行政約見,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管理局和監管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掛牌督辦事項中,有玩忽職守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同級行政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管理局將參照本辦法視情對重大安全事項以外的不安全事件進行掛牌督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附件:1.民航中南地區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

    2.民航中南地區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改通知書

    3.民航中南地區重特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驗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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