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區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航中南地區航空安全資訊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資訊共用,推進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防範民用航空事故,根據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及相關諮詢通告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中南地區各省(區、市)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在民航中南地區註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包括航空公司在民航中南地區的分公司,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航空安全資訊(以下簡稱安全資訊)是指事件資訊、安全監察資訊和綜合安全資訊,其定義和分類按照《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安全資訊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管理局航安辦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地區安全資訊工作,監管局航安辦(安委辦)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安全資訊工作。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安全資訊工作,制定包括自願報告在內的安全資訊管理程式,建立具備收集、分析、共用、應用和發佈功能的安全資訊工作機制。企事業單位的安全資訊管理程式應報所屬地監管局備案。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指定滿足民航局有關規定的人員負責安全資訊管理工作,確保其參加必要的培訓,配備必需的工作設備,為其申請獨立的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航安網”)賬號。

  第二章安全資訊的報告和處理

  第七條 發生事件(包括緊急事件和非緊急事件)後,事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參照《事件樣例》的分類和樣例,向局方報告事件資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八條 緊急事件的報告以“報告快速、要素完整、內容準確”為原則,並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緊急事件發生後,事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立即通過電話和手機短信報告緊急事件,事件資訊報告基本要素應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單位、機型、機號、班机編號、簡要經過、航空器損傷、人員受傷、初步處置和事件影響等。如對事件相關要素掌握不充分,應儘快了解後及時補報。管理局和各監管局值班電話號碼見附件1。

  如緊急事件發生在中南轄區以外的境內地區,事發相關單位在向事發地監管局立即報告後,應同時報告所屬地監管局。

  在發生影響較大、性質嚴重事件或短時內無法判斷是否屬於緊急事件的情況時,事發相關單位應按照緊急事件報告。

  (二)監管局值班人員在接到緊急事件或影響較大、性質嚴重事件以及短時內無法判斷是否屬於緊急事件資訊報告後,應主動核實事件資訊,並立即通過電話和手機短信報告管理局航安辦,同時報告管理局運作協調監控值班人員;如接報資訊事實不清、要素不全,應向事發相關單位儘快了解後及時補報;如需立即開展現場調查,應及時啟動調查程式。

  (三)管理局航安辦在接到緊急事件資訊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管理局分管安全領導,同時報告民航局航安辦值班人員。

  第九條  航安網事件資訊的填報和處理以“按時填報、內容準確、要點完整”為原則,應嚴格遵照民航局《事件資訊填報和處理規範》執行,並遵守以下程式要求:

  (一)事發相關單位應在緊急事件發生後12小時內、非緊急事件發生後48小時內及時填報航安辦網民用航空安全資訊報告表(以下簡稱“資訊報告表”)。安全資訊管理人員填報資訊報告表時,應使用本人實名賬號。

  事發相關單位初次填報資訊報告表時,事件資訊應重點突出,根據不同事件類型將關鍵資訊要素填報清楚,其中簡要經過填報要點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機型、事件經過、航空器損傷、主要參數、人員受傷、初步處置、事件影響、初步原因等。如獲得新的資訊時,應當及時補充填報,並配合局方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

  對定性為一般事件及以上等級的事件,由事件責任單位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事發地監管局完整上報事件最終調查資訊。事件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提交最終調查資訊時,應向事發地監管局申請延期上報。

  事件責任單位提交最終調查資訊時,事件資訊應內容全面、數據準確。簡要經過應如實、完整分析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和結果,如同一事件涉及多個事件類型,資訊要素應涵蓋所有事件類型的填報要點;如涉及人員受傷,應描述人員受傷情況,並附醫院診斷材料;如涉及航空器損傷,應完整描述航空器損傷、放行情況和放行依據,並附損傷圖片。涉及責任原因事件,事件原因應進行全面深入分析,如有調查報告,應當保持與調查報告原因分析一致;採取措施應填寫針對事件暴露的風險或問題所採取的具體安全措施,如有調查報告,應當保持與調查報告安全建議和改進措施一致。如對相關人員或單位進行問責或處罰,應如實填寫問責情況。

  如事實簡單、責任清楚,事發相關單位應按照規定項目和內容完整填報資訊,並直接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二)監管局接收到資訊報告表後,應在24小時內對事件資訊進行審核,如事實清楚,應及時完成對事件的初步定性工作,並更新資訊報告表;如事件資訊填報程式、時限、內容等不符合規章要求,應立即責令資訊上報單位進行補報,情節嚴重的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定性為一般事件和一般事故徵候的事件,監管局應在事件發生後12日內按照資訊報告表規定的項目和內容向管理局完整上報事件最終調查資訊,並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對初步定性為嚴重事故徵候和事故的事件,監管局應在調查完成後3日內完整填報最終調查資訊。

  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定性和上報的事件,監管局應及時向管理局報告,按程式在航安網申請延期,並儘快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資訊,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

  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開展行政處罰或限制措施的事件,監管局應在相關工作完成後5日內補充填報問責情況。

  (三)管理局對監管局上報的一般事件和一般事故徵候最終調查資訊,應及時審核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民航局上報事件的最終調查資訊,申請結束此次事件報告。嚴重事故徵候最終調查資訊應在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民航局上報。事故最終調查資訊由管理局按照民航局指示辦理。

  第十條  舉報安全資訊的處理:

  (一)監管局負責受理、調查、處理涉及本轄區的民用航空安全資訊舉報,並在收到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資訊後3日內,向舉報人反饋受理情況。舉報事件資訊處理表見附件2。

  (二)舉報安全資訊經初步核查可能構成一般事故徵候或一般事件的,由監管局負責調查,並應在調查結束後3日內向管理局填報資訊報告表。

  (三)舉報安全資訊經初步核查可能構成嚴重事故徵候或事故的,監管局應及時請示管理局,根據管理局指示開展調查並填報資訊報告表。

  (四)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經初步核查不構成事故、事故徵候或一般事件,但涉及違規違章運作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由監管局按程式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管理局。

  (五)對於監管局直接受理的舉報事件,監管局應在調查完成後5日內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對於管理局交辦的舉報事件,監管局應當在調查完成後5日內向管理局書面上報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綜合安全資訊的報告:

  (一)運輸航空公司應于每月5日前,通過航安網“站內資訊”欄目,按照規定格式(見附件3),向管理局航安辦報告上月飛行小時、起降架次等生産運作資訊,並抄報所屬地監管局。民用機場和通航企業應按照管理局計劃部門的要求上報相關生産運作資訊。

  (二)企事業單位召開季度、半年和年度安全工作會議,應提前3日向所屬地監管局通報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程,監管局視情出席會議。企事業單位應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中旬前, 通過航安網“站內資訊”欄目,向所屬地監管局報送本單位半年和年度航空安全工作報告。

  (三)企事業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的領導、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安全資訊管理工作人員等人員資訊,以及安全資訊值班電話發生變化、安全資訊管理程式進行修訂後,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航安網“站內資訊”欄目報所屬地監管局備案,並抄報管理局航安辦。相關人員資訊及安全資訊值班電話備案表見附件4。

  (四)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徵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及其他資料,並根據管理局和監管局要求上報。運輸航空公司應按要求向中國民航飛行品質監控基站上傳QAR數據。

  (五)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安全績效統計分析報告報管理局航安辦和所屬地監管局備案。

  第三章安全資訊的應用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事件閉環管理制度,深入分析事件發生原因,全面搜尋安全管理薄弱環節,及時採取具體安全措施並跟蹤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定期分析本單位安全資訊,評估本單位安全狀況和趨勢,制定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建立航空安全預警工作機制,根據航空安全資訊分析情況,開展安全風險警示和管控工作。

  第十五條 管理局及監管局應分析航空安全資訊,及時匯總和通報典型不安全事件資訊,定期(每月、季度、半年、年度)分析和通報轄區航空安全形勢,並通過資訊分析評估轄區總體安全狀況,明確階段性安全監管重點事項和單位。

  第十六條 管理局建立航空安全預警工作機制,各監管局應根據航空安全資訊分析情況,適時發佈航空安全預警。

  第十七條  管理局鼓勵企事業單位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民用航空安全資訊共用平臺及其他適當途徑報告和獲取航空安全資訊,促進航空安全資訊的共用和應用。

  第十八條  管理局和監管局應建立事件資訊報送情況通報機制,適時對緊急事件電話報告和航安網資訊報告表填報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安全資訊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及相關諮詢通告和文件的規定辦理。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安委會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民航中南地區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辦法》(民航中南局航安〔2016〕6號)同日廢止。

  

附件:1. 民航中南局和轄區各監管局值班電話

  2. 舉報事件資訊處理表

  3. 運輸航空公司生産運作資訊報告表

  4. 企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及安全資訊值班電話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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