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風險管理,提高安全預防水準,依據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結合中南地區安全預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和所屬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以及在中南地區運作的民航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預警,是指管理局及監管局根據民用航空安全資訊分析情況,針對轄區重大安全風險、突出安全隱患所發佈的《航空安全警示》資訊,主要包括安全風險或隱患內容,及安全防範建議措施。
第四條 當轄區內發生典型、趨勢性不安全事件,或發現重大、普遍性安全隱患時,應視情啟動航空安全預警工作。啟動條件具體如下:
1. 全行業發生運輸航空事故或人為責任嚴重事故徵候;
2. 轄區內發生典型人為責任事故徵候或一般事件;
3. 轄區內連續發生同一類型不安全事件;
4. 轄區內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5. 轄區內發現普遍存在的安全隱患;
6. 轄區運作條件或環境發生影響安全的重大變化;
7. 發生或發現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情況。
第五條 當出現需啟動航空安全預警的情況時,管理局和監管局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時進行研究,視情發佈《航空安全警示》並向管理局或監管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收到《航空安全警示》後,應按警示資訊立即在本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自查,結合實際認真落實警示中相關安全防範建議措施,及時、有效開展風險防範工作。
第七條 監管局要根據《航空安全警示》,視情對轄區安全風險較高的企事業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同時要結合監察計劃,對轄區單位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管理局及監管局發佈《航空安全警示》時採取統一樣式(模板見附件),其中編號由三組代碼組成,分別是發佈單位兩字中文簡稱、四位數字年份、兩位數字順序號。發佈單位簡稱分別是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廣東、深圳、桂林、三亞。
第九條 本辦法由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安委會進行解釋和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民航中南地區航空安全預警實施辦法》(民航中南局航安[2016]2號)同時廢止。
附件:航空安全警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