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湖北地區航空安保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航湖北轄區航空安保資訊(以下簡稱安保資訊)管理,建立健全安保資訊管理機制,強化企事業單位航空安保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安保資訊管理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下列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制定: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SeMS建設標準》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SeMS建設標準》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資訊報送管理規定》
《處置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行為程式》
《關於加強非法干擾事件報送工作的通知》
《關於調整民航安檢業務資訊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航空防安全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場消防救援工作的通知》
《關於堅守安全底線進一步做好航班延誤處置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南地區空防安全暨公安保衛月度工作簡報報送工作的通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北轄區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保資訊是指有關空防不安全事件和安保運作情況的資訊。
第五條 安保資訊管理應遵循傳遞及時、責任明確、程式嚴謹、準確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制定安保資訊管理制度,明確安保資訊管理的部門和崗位責任及工作程式,確保安保資訊傳遞順暢、職責明晰。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安保資訊報送程式,確保形式規範、內容嚴謹,其中電子郵件的簽發程式、格式體例應當參照正式公文辦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安保資訊的控制及保密程式,防止無關人員接觸。涉及非法干擾事件處置的文件資料應設置保密文件櫃保存。
第九條 湖北機場集團、華南油料湖北分公司、民航湖北機場公安局應加強安保資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涉及各成員單位、部門的專項或階段性工作,原則上由湖北機場集團、華南油料湖北分公司、民航湖北機場公安局統一匯總後,報送至民航湖北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

第二章 空防不安全事件的報告程式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空防不安全事件是指因安保原因導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一)在機場、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設施場所發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
(二)致使航空器損壞、備降、返航或不能正常運作的;
(三)致使候機樓隔離區、機場控制區重新清場或旅客及工作人員緊急疏散撤離的;
(四)致使旅客、行李、貨物重新安檢或啟動航空器安保搜查的;
(五)安全檢查設備、安檢資訊系統、圍界道口系統、飛行區消防系統等重要安保設施設備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機場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事件的;
(七)公安、武警、消防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八)企事業單位啟動航空安保應急處置預案的或因收到外部威脅資訊啟動威脅評估程式的;
(九)其他影響民航運作或造成社會影響的緊急事件。
第十一條 空防不安全事件的報告程式:
(一)事發單位在事發後第一時間向中南地區管理局公安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公安局)和監管局報告;
(二)事發單位立即填寫《資訊快報》(附件1)傳真至管理局公安局和監管局報送事件簡況;
(三)啟動航空安保應急處置程式或安保事件調查程式的單位,應在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情況或調查情況書面報告監管局;
(四)空防不安全事件中屬於非法干擾事件的,按照非法干擾事件資訊報告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非法干擾行為資訊的報告程式:
(一)接到非法干擾資訊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在5 分鐘內將基本情況直接向民航局空管局運作管理中心運作監控室(總調度室)報告;
(二)事發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管理局公安局及湖北監管局值班室報告;
(三)涉及重大非法干擾行為的資訊,在按上款要求報告的同時,應直接向民航局公安局報告;
(四)事發單位應立即填寫《非法干擾行為情況報告表》(附件2),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直接送達監管局;
(五)事發民用運輸機場公安部門、公共運輸航空公司保衛(空警)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登錄“公安網非法干擾事件統計報送系統”網上報送管理局公安局;
(六)事發單位在非法干擾行為處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專題報告至管理局公安局及監管局;
(七)非法干擾行為資訊涉及國家秘密的,在報送時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章 安保運作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 安保運作情況的資訊分為:
(一)《航空安保績效管理季度評估報告》(附件3);
(二) 《航空安保管理體系(SeMS)年度管理評審報告》;
(三)《空防安全暨公安保衛月度工作簡報》;
(四)《旅客安全檢查業務數據統計表》(附件4)、《貨郵運輸安全檢查業務數據統計表》(附件5);
(五)《消防緊急資訊報告表》(附件6)、《滅火救援戰評總結報告》(附件7)。
第十四條《航空安保績效管理季度評估報告》報送要求:
開展航空安保績效管理季度評估的民用運輸機場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每季度第一週上報上季度航空安保績效管理工作情況至監管局。
第十五條《航空安保管理體系(SeMS)年度管理評審報告》報送要求:
開展航空安保管理體系(SeMS)建設的民用運輸機場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每年1月31日上報上年度航空安保管理體系(SeMS)運作工作情況至監管局。
第十六條 《空防安全暨公安保衛月度工作簡報》報送內容及要求:
(一)各機場公安、安檢部門和航空公司保衛部門(包括空警)應于每月26 日前將本月工作情況報監管局空防處郵箱;
(二)每月工作情況統計區間為上月25 日至本月25 日,報送日期如逢週末、節假日,應提前相應天數報送;
(三)每年12 月份,除按時上報當月工作文字材料外,各機場公安、安檢部門和航空公司保衛部門(包括空警)須同時報送全年工作情況和年度匯總統計表;
(四)文字材料內容:
1、主要工作:分條列出本月重點工作(包括上級部署的專項行動),並作簡要説明。
2、典型案例:重點列舉本月發生的事(案)件(如非法干擾事件、安檢特殊查獲、機上擾亂行為、群體性事件、虛假恐怖資訊案件、突出隱患等),根據説明需要提供圖片。
3、形勢分析:結合統計數據、典型案例等,對空防工作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做趨勢性分析,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4、下月重點工作:分條簡要列出下個月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旅客安全檢查業務數據統計表》和《貨郵運輸安全檢查業務數據統計表》報送要求:
(一)各安檢機構每月26日前報送至監管局空防處郵箱;
(二)每月工作情況統計區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 日,報送日期如逢週末、節假日,應提前相應天數報送;
第十八條 《消防緊急資訊報告表》、《滅火救援戰評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和要求:
(一)機場消防達到集結待命以上應急救援響應等級的,機場消防部門填寫《消防緊急資訊報告表》,傳真至管理局公安局和監管局空防處郵箱;
(二)滅火救援結束後,機場消防部門應在24小時內填寫《滅火救援戰評總結報告》,傳真至管理局公安局和監管局空防處郵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單位聯繫方式:
民航局公安局值班電話:010-64091713、010-64064867
民航局公安局值班傳真:010-65135525
管理局公安局值班電話:020-86123680
管理局公安局值班傳真:020-36229589
管理局公安局值班傳真確認電話:020-86120280
管理局公安局公安網郵箱:chengyuzhu@gat.gd
管理局公安局資訊聯繫人:毛竹 020-86124160
湖北監管局值班電話:027-85810550
湖北監管局值班傳真:027-85810935
湖北監管局空防處郵箱:fukun_zn@caac.gov.cn
湖北監管局空防處資訊聯繫人:付堃 027-85810289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民航湖北轄區空防安全資訊管理規定》(湖北監管局發明電〔2013〕23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監管局負責解釋。
 
(備註:本辦法于2015年5月25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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