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及呼号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AP-115TM-2016-02-R1)和《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申请表格》(AC-118-TM-2010-02),为规范办理中南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及呼号许可事项,民航中南局特制订《新增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变更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确认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和《注销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

  以上事项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电话:020-86131057         传真:020-86131927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一、 新增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

(一)管理权限: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

(二)需提供的资料:

1.请示正文;

2.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通信频率申请表;

3.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的批复文件或所在地监管局出具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技术审查意见》;

(三) 办理程序:

1.新装设备、系统需要增加使用民用航空频率及呼号的,应办理频率及呼号许可手续。

2.申请新增通信频率时,申请单位应在正文中阐述频率用途、技术方案等主要内容,必要时可补充扇区、席位批复文件作为说明,准确、完整填写《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频率申请表》。为避免对在用的其他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申请单位应提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进行必要的频率测试并在正文中说明试用情况。

3.申请新增导航频率及呼号时,申请单位应在正文中阐述频率用途、技术方案、项目由来等主要内容,准确、完整填写《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申请表》。

4.中南辖区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机场则由所属机场集团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南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应在收到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所有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5.中南管理局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频率需求情况及材料符合性情况,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审核通过的报民航局。必要时管理局可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办理期限:中南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五) 相关格式文本:

1.申请新增民航无线电通信频率时,可参考正文示例1,附件示例1

2.申请新增民航无线电导航频率及呼号时,可参考正文示例2,附件示例2

 

二、 变更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

(一)管理权限: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请示正文;

2.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变更申请表;

3.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的批复文件或所在地监管局出具的《台(站)址技术审查意见》;

4.原民航局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及呼号的批复;

(三)办理程序:

1.频率相互冲突或受影响无法正常使用的,使用单位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影响的,应办理变更频率手续。

2.申请单位应在正文中阐明频率的使用情况、所受影响、采取措施等,准确、完整填写《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通信频率变更申请表》。由于外来干扰影响使用且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消除的,应在正文说明电磁兼容评估情况或电磁环境测试情况。

3.中南辖区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机场则由所属机场集团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南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应在收到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所有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4.中南管理局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频率使用情况及材料符合性情况,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审核通过的报民航局。必要时管理局可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办理期限:中南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五)相关格式文本:申请变更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时,可参考正文示例3,附件示例34

 

三、 确认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

(一)管理权限: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请示正文;

2.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申请表;

3.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的批复文件或所在地监管局出具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技术审查意见》;

4.原民航局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及呼号的批复;

(三)办理程序:

1.已经取得频率批复,台(站)址搬迁、增设台(站)址使用、设备更新改造的或频率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确认频率及呼号手续。

2.申请单位应在请示正文中阐明频率使用、台站设置、设备参数等情况,准确、完整填写《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通信频率申请表》。涉及设备更新、台(站)址迁建的,应在请示正文说明设备更新、迁建工程项目情况。通信频率涉及扇区调整或台(站)变更的,应在请示正文说明信号覆盖对比情况。

3.中南辖区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机场则由所属机场集团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南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应在收到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所有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4.中南管理局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频率、设备使用情况及材料符合性情况,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审核通过的报民航局。必要时管理局可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办理期限:中南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五)相关格式文本:根据以上不同办理情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制定了相对应的示例:

1.涉及早期民航无线电频率批复缺少频率对应台(站)址信息、未载明有效期限或使用期满将继续使用该频率的,属于频率重新确认事项,办理可参考正文示例4,附件示例12

2.涉及民航无线电(台)站设备更新,同时台(站)址发生位置变更的,属于异址更新事项,办理可参考正文示例5,附件示例12

3.涉及民航无线电(台)站设备更新,同时不涉及台(站)址位置变更的,属于原址更新事项,办理请参考正文示例6,附件示例12

4.涉及民航无线电台(站)址迁建,同时不涉及设备本身更新的,属于台站迁建事项,办理可参考正文示例7,附件示例12

5.涉及民航空域、扇区重新划分,需对扇区及席位设置通信台(站)进行变更的,属于增设、调整台站事项,办理可参考正文示例8,附件示例1525

 

四、 注销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事项办事指南(初审)

(一)管理权限: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四章航空无线电频率呼号的指配

(二) 需提供的材料:

1.请示正文;

2.民航局关于撤除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批复;

3.原民航局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及呼号的批复;

(三)办理程序:

1.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注销频率手续。

2.申请单位应在请示正文中说明台站撤销情况,阐明原频率停止使用或被其他方式替代的原因。

3.中南辖区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机场则由所属机场集团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南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应在收到材料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所有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4.中南管理局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频率使用情况及材料符合性情况,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原因,审核通过的报民航局。必要时管理局可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办理期限:中南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五)相关格式文本:申请注销民航无线电频率及呼号时,可参考正文示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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