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發〔2008〕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民航社團組織(以下簡稱“社團”)的管理監督,更好地發揮社團在民航行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團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並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國性民航行業協會、學會組織。
民航行業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民航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職責,指導、支援、幫助社團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對社團進行監督,引導社團規範發展,不干預社團內部事務。
第四條社團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以及章程開展活動,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主動接受配合民航局的監督管理,反映會員訴求,開展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民航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民航局是全國性民航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指導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二)負責向社團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和重要指示、決定精神,傳達民航局工作部署和要求,通報相關資訊。
(三)研究、制定民航社團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監督社團的日常活動,對社團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
(五)負責社團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籌備申請和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前的審查,對社團進行年度檢查的初檢。
(六)指導監督社團換屆工作,審查批准或推薦擔任社團秘書長以上職務的人選。
(七)指導社團的涉外工作,審批社團主辦的大型會議和培訓、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會、境外資助、對外交流等重大事項。
(八)負責社團公開出版物、網站的指導和監督。
(九)指導監督社團財務工作,組織對社團進行審計,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團的清算事宜。
(十)審批社團開辦經濟實體,監督其從事的經營活動。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的違規行為。
(十二)其他按規定應由社團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職責。
第六條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是民航局社團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民航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社團相關業務活動進行指導。
第三章 社團職能
第七條民航社團主要有以下職能:
(一)依法維護會員權益,反映行業訴求,向民航局及相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提出意見、建議。
(二)規範會員行為,開展行業自律,協調會員內部關係和本行業與其他相關方面的關係。
(三)開展行業研究,組織學術研討,研究制訂行業標準和規範,開展新技術推廣活動,參與本行業的技術、科研成果鑒定工作。
(四)根據授權承擔本行業的資質審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職業資格考試等工作。
(五)為行業主體提供諮詢、培訓等服務。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業資訊,開展國內外行業交流與合作。
(七)承擔民航局、會員等委託的事務。
第八條民航局委託社團承擔工作或提供服務,應與社團簽訂協議,按規定支付費用。
第四章 成立、變更及登出登記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行業發展政策、規劃,相同業務領域原則上只成立一家全國性社團。
(二)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三)有規範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産和經費來源。
第十條社團申請登記設立,程式如下:
(一)發起人向民航局提出籌備申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l )籌備成立申請書(寫明擬成立的社團名稱、主要業務內容、成立理由、活動資金來源、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擬發展會員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字蓋章);
(2 )章程草案;
(3 )住所使用權證明;
(4 )註冊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出資證明;
(5 )擬任負責人名單,各負責人簡歷(加蓋單位人事章,並註明在社團的擬任職務)及身份證複印件;
(6 )會員名單。
經審核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社團籌備成立後,發起人應在局社團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集資金,徵集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起草並通過章程,選舉産生法定代表人、社團負責人,設立辦事機構等籌備工作,但不得開展除籌備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動。
(三)完成籌備工作後,發起人應向民航局報送以下材料:
( l )社團成立登記申請書;
(2 )籌備情況報告;
(3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決議;
(4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
(5 )驗資報告;
(6 )理事會成員名單、會員名冊(理事、個人會員需簽名,團體會員需加蓋單位公章);
(7 )社團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8 )其他需要説明的材料。
經審查批准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一條社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團承擔。
社團的分支機構應當在社團的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該社團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該社團所有。
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團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社團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社團的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社團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報告(包括機構名稱、設立理由、業務範圍等);
(二)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
(五)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工作規則;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經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社團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含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住所、註冊資金、法定代表人及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等發生變更,或社團組織機構登出,應報經民航局審查同意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
社團登出,其所屬組織機構同時登出。在登出清算期間,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登出後社團的剩餘財産,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社團必須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根據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需經社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向民航局説明原因,獲得同意。
第十五條社團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應向民航局報送召開大會的方案;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應向民航局報送有關大會文件。
擬任下一屆秘書長以上領導職務候選人名單由社團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民航局報送,並經民航局審核同意。
民航局可以提出上述範圍候選人的推薦名單。
在大會閉幕後一個月內,應將大會決議報民航局備案,並到社團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社團修改章程應將修改章程的草案報民航局審核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實施。申請修改章程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蓋會章及法人代表簽字的社團修改章程的申請報告;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會議紀要,需加蓋會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修改後的章程草案及相關説明。
第十七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決議、紀要,應及時告知全體會員,並報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可派人列席社團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社團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應由業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會員法定代表人擔任,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社團秘書長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聘任,負責社團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其任期與理事會一致。
社團秘書長為專職,應當具備一定的職業背景,熟悉業內情況,有較強的管理協調能力,品行端正,無違規違紀記錄,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工作,並應簽署盡職承諾書。
社團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秘書長擔任。社團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故要對社團秘書長以上負責人進行調整、撤換,應報經民航局審核同意後,按社團章程規定辦理,並在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民航局也可視情況,要求社團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社團的個別重大事宜,對社團負責人提出調整、撤換意見。
第二十條社團不定行政級別,其人事管理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社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社團自行確定。
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社團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職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社團兼任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但不得在社團領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社團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包括長期聘用的人員)中,凡是有正式黨員3 人以上的,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社團建立黨組織,按中組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社團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建立健全社團內部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社團應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社團應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對社團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社團秘書處每年應向理事會提交財務預決算報告,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團收入來源主要包括:會費、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資助、提供諮詢培訓等有償服務收入、所屬經濟實體上繳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社團收入應用於圍繞社團宗旨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開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和辦公經費等,不得挪作他用。社團收入不得在會員間進行分配。
社團應當加強資産管理,健全資産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社團資産。
第二十五條社團可以投資設立與社團業務相關的經濟實體。社團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必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局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方可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
社團設立的實體機構必須為社團獨資或控股,不得接受與其沒有隸屬關係的其他社會組織的挂靠。
社團應將所屬經濟實體的運營情況定期向局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社團的審計,包括換屆、更換會長(理事長)、法定代表人之前的離任審計、年度審計等,由民航局指定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民航局認為有審計必要時,可對社團實行單獨審計或專項審計,審計費用由被審計的社團承擔。
第二十七條社團舉辦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動,需報民航局同意:
(一)舉辦涉及行業發展政策或其他重大問題的大型研討會、論壇、新聞發佈會等會議;
(二)舉辦全國範圍的評比、評選活動;
(三)對外進行重大投資活動;
(四)重要外事活動;
(五)接收較大數額的捐贈;
(六)其他按規定需要報批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社團應于每年3 月31 日前向民航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依照《 社會團登體記管理條例》 及本辦法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
(二)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三)人員和機構等應登記或備案事項的變動情況;
(四)具備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社團無正當理由又不按規定時間和內容要求報送上述材料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其上年度年檢工作。
第二十九條民航局通過年度檢查、綜合評估、理事(會員)測評等方式定期對社團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論向社團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登記管理部門通報。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社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不能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酌情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等處罰;逾期未能改正的,民航局在年度檢查時按不合格處理;情節嚴重的解除業務主管關係,必要時向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予以登出登記等處罰建議。
社團負責人工作開展不力,或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民航局可以建議社團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民航局歸口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具體實施細則,經批准後發佈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民航局政策法規司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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