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通信的組織與實施

  

  第一節 地面業務通信

  

  第二節 場內行動通訊

  

  第三節 有線電話通信

  

  第四節 地空通信

  

  第五節 航務管理通信

  

  第六節 對空廣播

  

  第七節 機要通信

  

  第八節 正常飛行的通信保障

  

  第三章 導航和雷達保障的組織與實施

  

  第一節 機場導航、航路導航、監視雷達

  

  第二節 導航雷達設備的設置和使用

  

  第三節 正常飛行的導航雷達保障

  

  第四章 專機和特殊情況下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一節 專機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五章 技術管理

  

  第六章 業務管理制度

  

  第七章 業務技術培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則是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的基本依據。民用航空各級領導、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的全體人員和使用通信導航雷達設施的人員都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條 通信導航雷達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飛行安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須貫徹"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主動配合,密切協作,迅速、準確、可靠地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導航和雷達服務。

  

  第三條 通信導航雷達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規劃並組織民用航空通信導航和雷達設施的建設。

  

  (二)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間、地空之間的通信保障。

  

  (三)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和雷達保障。

  

  (四)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通信導航和雷達設備的管理、運作和維修。

  

  (五)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通信導航和雷達人員的在職業務訓練。

  

  第四條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劃民用航空通信導航和雷達設施建設,制定統一的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章制度,規定通信導航和雷達臺站人員定額和技術標準,編制全國的通信導航和雷達設施的技術規範和技術資料。

  

  (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組織本地區的通信導航和雷達設施建設,制定本地區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補充規定,編制和管理本地區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技術資料。

  

  (三)各級航務管理中心(站)負責具體實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導航和雷達設施的建設、運作和飛行保障工作。

  

  第五條 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技術業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級航務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是日常運作部門,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根據民航局的工作計劃和要求,對他們實行技術業務管理。

  

  第六條 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加強全面品質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各級領導應當經常深入基層進行技術業務指導,以身作則並教育所屬人員樹立優良的職業道德和嚴格的工作作風,執行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儀器設備,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盡心盡力地為保障飛行安全服務。

  

  第二章 通信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民用航空通信分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

  

  地面、地空通信網路,應當根據航線、機場的分佈,空中交通管制、生産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結合現有的通信手段,採用先進的通信方式,組織實施。

  

  第八條 民用航空國際通信電路和全國性的地面通信網路、地空通信網路,由民航局統一規劃,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航務管理中心(站)分別組織實施。地區性的,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負責擬定,報民航局批准後,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航務管理中心(站)分別組織實施。

  

  通用航空專業地面、地空通信電路的設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請,有關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擬定保障計劃,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民航局備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地空通信電路,由各該單位擬定設置計劃,報地區管理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通信電路的設置

  

  航路導航臺站的地面通信電路,根據需要設置。

  

  一般航線機場設置塔臺、高頻航線地空臺和地面業務通信電路,並根據需要設置起飛線塔臺。

  

  主要機場設置塔臺、起飛線塔臺、高頻航線地空臺、甚高頻緊急通信地空臺、地面業務通信電路和管制移交通信電路。

  

  擔負中低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務的機場,增設甚高頻航線地空臺。

  

  擔負高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務的機場,增設甚高頻航線地空臺和高頻高空地空臺。

  

  擔負國際航線空中交通管制任務的機場,增設甚高頻航線地空臺和高頻國際地空臺,並視情況設國際地面業務通信電路。

  

  飛行繁忙的機場,可根據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設置進近管制臺和(或)地面管制臺。

  

  按氣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要求和規劃,設置高頻或甚高頻對空廣播臺。

  

  為滿足航空公司航務管理要求,可根據航空公司的申請,分別設置高頻或甚高頻航務管理通信地空臺。

  

  第十條 民用航空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根據民用航空通信網路的安排,督促檢查所轄地區內的民用航空通信臺站和使用民航通信設備、電路的單位,認真執行各種通信規定。設置和使用民用航空通信設備、電路的單位,應當接受檢查。

  

  第一節 地面業務通信

  

  第十一條 地面業務通信是各民用航空地面臺之間傳遞飛行動態、航行情報、氣象、運輸生産以及其他各種保證安全生産的電報、電話和數據資訊的通信。

  

  地面業務通信網路由連接民航局、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機場、航務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通信導航臺站之間和國際間的通信電路組成。

  

  地面業務通信網路包含:

  

  (一)國際通信電路

  

  中國民航局與外國民航局通信中心之間建立傳遞國際間規定種類的航空電報的航空固定業務通信電路。國際航空運輸業務電報經由《國際航空電信協會》通信電路傳遞。

  

  (二)國內通信電路

  

  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航務管理中心(站)、航空公司、機場、通信導航臺站之間,建立傳遞民用航空各類電報和數據資訊的電路。國內通信電路,以有線電工作方式為主,無線電工作方式為輔。

  

  (三)管制移交通信電路

  

  相鄰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之間(包括中國與相鄰的外國管制部門之間)、本地區各管制部門之間建立管制移交和飛行協調的通話電路。管制移交通信電路使用有線電或無線電工作方式,並配備錄音設備。

  

  (四)通用航空通信電路

  

  執行通用航空飛行機場的電臺與作業基地流動電臺以及小型流動電臺之間,建立傳遞通用航空各類電報的通信電路,必要時可兼作通用航空地空通信,使用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方式工作。

  

  (五)飛行院校通信電路

  

  飛行院校與所屬分校之間,飛行院校與有關地區管理局之間,建立傳遞訓練飛行電報的通信電路,使用有線電或無線電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地面業務通信網中的國內無線電波道,由規劃網路的部門指定一個電臺作為控制臺,負責該波道的業務指揮,調整換頻時間,監督執行各項通信規定和維護通信秩序。

  

  第二節 場內行動通訊

  

  第十三條 機場範圍內的單位、人員和民用航空專用流動車輛之間,建立傳遞保障飛行以及其他資訊的無線電話通信。

  

  場內行動通訊網路,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按照《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和設置,並制定使用細則。

  

  第三節 有線電話通信

  

  第十四條 機場內部、機關企事業內部以及與外部有關部門之間建立的電話通信。

  

  機場、機關企事業和外部的電話通信,應當採用郵電公用線路。機場、機關企事業內部的通信網路由民用航空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統一規劃,分別建設。

  

  航行、通信、氣象、運輸服務等單位之間的通信和遙控線路採用自建或租用專用線路,由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統一規劃。

  

  第十五條 電話總機話務員應切實掌握電話轉接的主次,保障主要電話優先接通,並建立挂發和直撥長途電話的審核、登記制度,控制長途電話的使用,尤其要控制國際、國內長途直撥電話的使用範圍。不屬於航行調度、空中交通管制和飛行簽派的事宜,不得使用調度等級的長途電話。

  

  第四節 地空通信

  

  第十六條 民用航空地空臺與航空器電臺或航空器與航空器電臺之間,建立用於空中交通管制、通報飛行動態、傳遞飛行情報等的無線電通信。

  

  按照不同的職責,地空臺分為:

  

  (一)塔臺,用於機場區域內的起落航線、儀錶進近航線以內第一等待高度層及其以下空間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在沒有進近管制臺的機場,還用於進近管制區域內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具體通信範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二)起飛線塔臺,用於輔助塔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其通信範圍在《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中規定。

  

  (三)進近管制臺,用於機場區域內除塔臺管制範圍外的空間,包括空中走廊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四)地面管制臺,用於對機場範圍內地面滑行的航空器及引導車實施指揮的地面管制通信。

  

  (五)甚高頻航線地空臺,用於管制區內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六)甚高頻緊急通信地空臺,用於航空器和所載人員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空中交通管制員和機長之間進行緊急通信。

  

  (七)高頻中低空地空臺,用於中低空管制區域內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八)高頻高空地空臺,用於國內高空管制區域內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九)高頻國際地空臺,用於對外國航空器和中國民航國際航班在中國境內飛行實施空中交通管制通信。

  

  (十)高頻通用航空地空臺,用於對通用航空飛行保證的通信,必要時兼做作業基地與負責管制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之間的地面業務通信。

  

  第十七條 各地空臺應配置錄音設備,並由值班管制員(或話務員)直接與機組通話。

  

  第五節 航務管理通信

  

  第十八條 航務管理通信是航空公司與所屬航空器之間傳遞飛行情況和實施飛行簽派、航務運營業務的通信。

  

  航務管理通信分高頻和甚高頻通信。高頻航務管理通信主要用於航空公司與在國外或國內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的通信。甚高頻航務管理通信主要用於航空公司與在機場區域內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的通信。

  

  航務管理通信由航空公司提出使用要求,地區管理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實行有償服務。如地區管理局建設有困難,可由航空公司在地區管理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下,自行建設。

  

  第六節 對空廣播

  

  第十九條 高頻對空廣播,用於氣象部門向飛行中的航空器廣播氣象情報。甚高頻對空廣播,用於氣象部門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飛行中的航空器廣播有關的飛行情報。

  

  第二十條 對空廣播,由氣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提出使用要求,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統一規劃、建設。

  

  第七節 機要通信

  

  第二十一條 民航局機要通信,用於保障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間,傳遞行政機密電報的通信。在設有有線電路的地點,機要通信使用地面業務通信電路。在沒有有線電路的地點,可設立無線電機要通信電路。特殊情況下,在沒有機要通信電路的地點,經民航局批准,可臨時建立機要通信電路。

  

  第八節 正常飛行的通信保障

  

  第二十二條 機場區域內飛行的通信保障

  

  (一)在機場區域內有飛行活動的全過程,應當保證塔臺通信設備不間斷地工作。

  

  (二)起飛線塔臺通信設備,按照值班管制員所要求的時間提供使用,並保證不間斷的工作。

  

  (三)應當保證管制室同本機場有關通信導航雷達臺站之間以及管制部門之間的通信電路順暢。

  

  第二十三條 航路飛行的通信保障

  

  (一)地面業務臺相互之間應根據飛行計劃和空中交通管制室的需要,保持通信聯絡。

  

  (二)航路地空臺應當保持設備經常處於正常工作狀態,按管制員的要求和有關規定提供使用。

  

  (三)航空器電臺應當與負責空中交通管制的地空臺保持可靠的不間斷地空通信聯絡。

  

  第二十四條 通用航空飛行的通信保障

  

  (一)根據通用航空公司與有關的通信導航部門的協議和批准的通信保障計劃組織實施。

  

  (二)通用航空飛行的地面通信,通常使用航空地面業務通信電路。業務繁忙時,可開放通用航空通信電路。通用航空飛行的地空通信,在航線上飛行時,按航班保障;在航線外或作業飛行時,可以開放通用航空地空臺保障。

  

  第二十五條 國際航線飛行的通信保障

  

  (一)航空器在國內飛行時,應當按民航局的有關規定進行通信聯絡。

  

  (二)航空器在國外飛行時,同外國地空臺進行的通信聯絡,應當按照有關協議和所在國家規定的通信程式和方法進行。

  

  (三)國際航線飛行所需要的通信導航資料,由民航局航行情報部門提供。

  

  第二十六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飛行的通信保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和有關通航協議以及民航局的規定組織實施。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飛行所需要的通信導航資料,由民航局航行情報部門提供。

  

  第三章 導航和雷達保障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導航分為機場導航、航路導航;雷達分為著陸雷達、監視雷達和用於空中交通管制的一次、二次雷達及終端管制設備(簡稱航管雷達設備)。導航雷達保障必鬚根據機場、航線飛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組織實施。

  

  導航和雷達臺站的部署,由民航局規劃,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航務管理中心(站)分別組織實施。國際航線、機場和國內航線、機場的導航、雷達設施,由民航局統一計劃,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建設。臨時機場的導航設施,由地區管理局計劃,報民航局批准後,由航務管理中心(站)負責建設。

  

  第一節 機場導航、航路導航、航管雷達

  

  第二十八條 機場導航,包括無方向信標臺、指點信標臺、全向信標臺、測距臺、儀錶著陸系統和雷達等設施。其部署應當根據機場等級、飛行繁忙程度和機場區域的氣象、地理條件等特點確定。

  

  (一)國際機場和國內主要機場,應當根據條件配置適合多種類型飛機在晝夜複雜氣象條件下使用的導航設備。

  

  (二)國內的一般機場、飛行院校的訓練機場,應當配置與飛行任務相適應的晝間或晝夜複雜氣象條件下使用的導航設備。

  

  (三)通用航空臨時機場應當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導航設備。

  

  第二十九條 航路導航,包括航路無方向信標臺、全向信標臺和測距臺等設施。其部署應當根據航路地形和導航設施的性能,以機場導航設施為基點,設置必要的航路導航設施。

  

  第三十條 航管雷達,其部署應當根據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確定。國際機場和國內主要機場,一般配置近程一、二次航管雷達。國內一般機場,根據飛行繁忙情況配置近程二次或一次航管雷達。國際航線和國內幹線,主要配置遠端二次航管雷達,根據飛行繁忙情況增配遠端航管雷達。

  

  第二節 導航、雷達設備的設置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各種導航雷達設備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著陸引導設備(指點信標臺、儀錶著陸系統、著陸雷達等)應當重點保障主要著陸方向,結合機場凈空條件、氣象條件、飛行程式和設臺條件確定。

  

  (二)機場區域內定向、定位設備(無方向信標臺、指點信標臺、全向信標臺、測距臺等)應當既能對航空器在機場區域內飛行提供準確的導航,又能輔助進離場和著陸引導。

  

  (三)航管雷達,應當對雷達有效複蓋區域內飛行的航空器提供可靠的探測。根據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分別設置塔臺、進近、區域管制設備。

  

  (四)航路上的導航設施,應當根據任務要求,盡可能靠近航路中心線和城鎮居民點。

  

  (五)空中走廊的導航設施應設置在走廊的進出口處附近;航線轉彎處的導航設施應設置在轉彎點附近。

  

  第三十二條 選擇無線電導航、雷達設施的場地時,應當根據飛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在滿足設備技術要求的前提下,考慮供電、取水、交通、安全等情況,兼顧臺站工作人員生活的需要。為減少環境的影響,場地應當平坦、開闊、地勢較高、四週或保障方向上應當沒有影響設備工作的障礙物,儘量避開金屬建築、架空線、鐵路等二次輻射體和各種電氣干擾源,以保證電磁波的正常傳播。

  

  第三十三條 對導航臺站周圍的場地,應當嚴格按照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364-86《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予以管理和保護,並將有關環境保護要求向城市規劃部門備案,經常了解場地周圍情況,及時報告和處理所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各種導航、雷達設備在啟用之前,都必須進行地面檢查、測試和飛行校驗。啟用後的導航、雷達設備必須按規定週期、項目進行定期地面檢查、測試和飛行校驗。導航設備經過性能調整或更改重要部件之後,也應該進行地面檢查、測試和飛行校驗。飛行校驗不合格或過期沒有校驗的設備,不得提供使用。

  

  新建的導航、雷達設施,經飛行校驗合格後,報民航局審批開放使用。

  

  飛行校驗可用專用校驗飛機或選派合適的飛機進行。使用專用校驗飛機進行的飛行校驗,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提出申請,由民航局飛行校驗中心統一安排實施。選派非專用飛機進行的飛行校驗,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安排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導航、雷達設備的開放時間由空中交通管制室的值班管制員負責通知。管制員必須按照不同設備所需要的準備時間提前通知開機時間,設備使用完畢應及時通知關機。有遙控裝置的導航設備,應當在導航集中控制室由導航值班人員操作控制。

  

  需要使用軍用導航設施時,應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事先向有關部門聯繫。

  

  第三十六條 為了充分發揮導航設備的保障性能,飛行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必鬚根據各種導航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有效範圍正確合理選擇使用。

  

  航空器所轄單位,必須按照導航、雷達設備的技術標準,認真檢查和校準機載的導航設備,以便空中和地面配合使用。

  

  第三節 正常飛行情況下的導航雷達保障

  

  第三十七條 機場區域內飛行的導航、雷達保障。

  

  (一)導航臺站應當按照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員的通知,準時提供保障。

  

  (二)使用著陸雷達引導航空器著陸時,雷達站應當保證雷達設備正常運作,值班管制員應當在雷達站或遙置顯示裝置處引導飛行。

  

  (三)機場內各導航臺站、著陸雷達站應當與塔臺之間保持順暢的通信聯絡。

  

  第三十八條 航路飛行的導航保障

  

  提供航路導航的機場和導航臺站都應當根據飛行計劃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通知,認真做好準備,及時準確地提供導航保障。

  

  第三十九條 外國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飛行的導航保障,按照通航協議和民航局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通用航空飛行的導航保障,通常利用固定航線上的導航設施,必要時在作業機場(地區)設置臨時導航設備。

  

  航務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和通用航空公司應當:

  

  (一)根據提供通信導航保障的協議和調機、作業計劃,擬定保障計劃。

  

  (二)派遣流動的通信導航設備時,出發前要組織檢查和測試。安裝後要組織地面和空中校飛,符合規定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十一條 訓練飛行的導航保障

  

  機場內訓練飛行,應當按照機場區域內飛行的保障規定執行。航線訓練飛行按照航路導航的保障規定執行。飛行院校應當根據訓練計劃和訓練課目的要求,組織保障,並檢查機組所攜帶導航資料,了解其熟悉情況。

  

  第四十二條 航管雷達保障

  

  航管雷達應當根據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員通知的時間開關機,保持設備工作正常,並與管制室之間保持順暢的通信聯絡。

  

  第四章 專機和特殊情況下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一節 專機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四十三條 專機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專機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遇有專機飛行任務時,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的領導幹部應當向有關臺站明確交待任務、佈置實施計劃和應急措施,並組織檢查通信導航雷達保障的準備工作。

  

  執行任務的臺站必須認真核對通信導航資料,嚴格檢查通信導航雷達設備,並指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的人員值班,保證設備正常運作。

  

  第四十五條 專機飛行時,擔任保障任務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領導幹部,必須親臨現場,切實掌握通信導航雷達保障情況,及時處理發生的問題。擔任專機飛行任務的機長(飛行通信員)應當按照規定主動與地面電臺保持聯絡,報告飛行情況。

  

  第四十六條 外國專機在中國境內飛行,按民航局規定的國際飛行的通信聯絡辦法執行,並按專機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四十七條 地空通信失去聯絡時,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應當立即通知通信臺站值班領導,立即採取恢復通信聯絡的措施,檢查主用和備用通信設備,保證良好可用。

  

  機長(飛行通信員)應當利用機上一切可以利用的通信設備,試與沿航路的任何一個地空臺溝通聯絡,或者通過其他航空器電臺轉報,並在主用或備用頻率上保持不間斷的守聽,連續發送飛行動態和飛行報告,同時將二次雷達應答器編碼置在"7600"。

  

  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必須在主用和備用頻率上保持不間斷的守聽,並通知開放一切可能供航空器通信聯絡的地空臺,連續發送管制指令和氣象情況,或者通過其他航空器電臺轉報,直至恢復通信聯絡。

  

  航空器在國外飛行失去通信聯絡時,機長(飛行通信員)應當根據有關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程式,設法與地面電臺溝通聯絡,並通過航務管理波道報告國內。

  

  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在飛行中遇到嚴重威脅航空器和所載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機長(飛行通信員)必須盡一切可能發出遇險信號,報告航空器位置、遇險性質和所需要的援助。同時將二次雷達應答器編碼置在"7700"。

  

  其他地面電臺和航空器電臺聽到遇險信號時,應當暫時停止無線電發信,注意守聽,必要時協助遇險航空器轉告遇險情況報告。

  

  第四十九條 航空器在飛行中遭到劫持或遇到其他緊急情況時,機長(飛行通信員)應當在保證航空器和所載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設法發出無線電緊急信號,報告遇到緊急情況,同時將二次雷達應答器編碼置在"7500"。

  

  第五十條 航空器當發生迷航、失去通信聯絡等特殊情況時,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按空中交通管制員通知,開放一切可供利用的通信導航雷達設備,提供各種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第五章 技術管理

  

  第五十一條 技術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技術政策和上級有關技術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健全技術管理制度,積極推行技術革新,加強技術安全措施,組織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管理、運作和維修工作,保持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保證通信導航雷達資訊穩定可靠。

  

  第五十二條 民航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必須按梯次配備具有高、中、初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和實施本部門的技術業務工作。基層還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技師,以確保通信導航雷達工作的品質。

  

  第五十三條 通信導航雷達人員主要來源應當是大、中專科學校的畢業生和經過專門訓練的合格人員。所有通信導航雷達值班人員都應當熟悉所管設備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使用要求,經過考核取得相應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後才能上崗工作。

  

  第五十四條 各臺站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數量,應當根據各項設備的技術特性、保障對象和不同任務適當配置主用和備用設備。

  

  甚高頻地空臺和導航臺站,應當配有與主要設備相同數量的備用機。

  

  高頻無線電收發信臺,應當配有主要設備數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備用機。

  

  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通信線路,應當配置集中管理的多聲道錄音裝置。

  

  有線通信的終端設備,其備用機一般不少於主要設備數量的四分之一。

  

  第五十五條 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供電必須穩定、可靠。通信導航和雷達臺站的備用電源,都應當能夠隨時供電。如果公共備用電源不能滿足通信導航雷達業務用電需要,通信導航雷達臺站應設置專用的備用電源。通信導航和雷達臺站的主用電源不可靠時,其備用電源應有備用機。使用電池工作的臺站,應當保證電池在正常狀態下供電。

  

  第五十六條 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運作、維護,必須嚴格遵守《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設備運作、維修規程》的規定。

  

  一、臺站值班人員,必須加強日常維護,並經常檢查設備的工作狀態,保證設備的正常運作。

  

  二、各通信導航雷達臺站,必須按照規定的週期、內容和方法,結合設備的工作情況,組織技術力量進行定期維護。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審核所轄臺站制訂的定期維護計劃並督促組織實施。為確保維護品質,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每年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檢查。

  

  第五十七條 通信導航和雷達設備的修理,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設備運作、維修規程》和設備技術説明書的規定進行。

  

  一、通信導航和雷達設備的一般修理由臺站組織進行,凡臺站無力修復的設備或部件,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組織修理。必要時,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派遣維修人員或者組織巡迴檢修組,幫助技術力量不足的臺站進行定期檢修。

  

  二、設備的大修,由執管設備的單位制定大修項目、費用和材料預算,報地區管理局批准後組織實施。必要時可送外單位修理。

  

  三、各種設備修理後,應當進行技術檢驗。未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的設備,必須重修。

  

  四、民航局提供的通用航空的流動電臺,由設備所屬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檢修;流動電臺在使用中,由執行任務的通信人員負責日常維護。

  

  第五十八條 通信導航和雷達臺站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測量儀錶,制訂儀錶使用細則。使用儀錶人員應熟悉儀錶的操作和注意事項,防止損壞儀錶。各種儀錶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計量檢測。

  

  第五十九條 通信導航雷達基建工程,分為新建、擴建機場項目中的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工程和單項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工程。

  

  新建、擴建機場項目中的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工程,由地區管理局機場基建部門組織設計、施工和驗收,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負責提出工藝要求和設計審查意見,並參加竣工驗收。項目的設計及概算由民航局機場基建部門會同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審批。

  

  單項通信導航雷達設施工程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負責組織工藝設計和安裝,機場基建部門負責組織土建設計和施工。項目的審批和竣工驗收由地區管理局組織機場基建和通信導航雷達部門進行。

  

  地區管理局通信修理所(或安裝隊)是承擔本地區通信導航雷達基本建設安裝工程的單位,並負責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修理和巡迴檢修,其技術業務工作,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管理。

  

  通信導航雷達臺站的選址定點工作,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部門會同機場基建部門負責,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會同機場基建部門審批。

  

  凡純屬設備添置和更新,由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文件和技術資料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技術檔案制度。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建立所轄臺站的技術檔案,包括臺站建設的技術文件和技術資料等。

  

  各臺站必須備有臺站的技術文件、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各種原始記錄。對重要的技術文件和資料要集中保管,統一使用。

  

  設備調撥時,有關的技術資料必須隨同轉移。

  

  第六十一條 民航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技術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

  

  (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各種安全守則和消防細則。

  

  (二)教育所有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技術安全規則,熟練使用各種防護用具、消防工具和熟悉急救常識。

  

  (三)各種設備的防護裝置、工作場所的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必須完整良好,不得移作他用。

  

  (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須與通信導航雷達設備、器材分開保管;對容易發生危險的設備,應當涂繪"危險"等識別標誌。

  

  (五)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做好救護準備,領導幹部應當在現場指導。

  

  (六)凡從事高頻、微波輻射、高空作業和蓄電池維護的人員,應當切實按照國家或當地對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

  

  (七)根據本地具體情況,適時做好防火、防雷、防風、防潮、防凍、防高溫的工作。

  

  (八)加強電纜、地網等設施的維護管理。施工單位在埋有電纜、地網等設施的地區進行作業,應當與使用單位聯繫,按照國家《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第六十二條 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技術改進,應當以改善通信導航雷達設備性能,改進操作、保管和維修方法,提高保障效能為重點。對於一切發明和技術改進,都必須給予熱情的支援和鼓勵。凡經過試用鑒定合格有推廣價值的技術改進成果,應當分別按照《發明獎勵條例》、《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規定和民航的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第六十三條 通信導航雷達設備、器材是完成通信導航雷達保障任務的物質基礎。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切實做好通信導航雷達設備器材的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和供應渠道,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信導航雷達單項工程的設備、器材,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通過有關部門辦理訂貨。

  

  二、經民航局批准的更新、添置的設備和維修用的統配器材,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通信導航部門作年度計劃,經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批准後,通過有關部門辦理訂貨。

  

  三、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通用維護器材,由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按需要自行購置,並酌情貯備,既要保證實際需要,又不至積壓浪費。

  

  四、地區管理局通信器材倉庫,負責供應和貯備本地區通信導航雷達臺站所需的設備和器材,其技術業務工作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管理。

  

  第六十四條 為了加強對通信導航雷達設備、器材和工具儀錶的管理,防止丟失、損壞、銹蝕、變質,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必須:

  

  (一)經常教育通信導航雷達人員愛護設備,節約使用器材、電力和油料。

  

  (二)建立登記、統計制度,掌握設備的數量、品質、運作、變動等情況。

  

  (三)建立和健全設備器材、工具儀錶的管理、維護和保養責任制。

  

  (四)建立報告制度,每年年終將現用的或暫存不用的主要設備情況,逐級報告上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

  

  第六十五條 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調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航局有權調撥全局範圍內通信導航雷達設備。跨管理局、工廠、學校的設備調撥,除批准大修調撥者外,一般應當實行有償調撥。

  

  二、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有權調撥所轄區域內的通信導航雷達設備。並報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備案。

  

  三、十瓦以上甚高頻電臺、一千瓦以上高頻電臺、導航、雷達等設備需移作他用或者調給民航局以外單位,必須經過民航局批准後,方可辦理有償調撥手續。

  

  第六十六條 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報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鑒定和批准手續:

  

  一、使用時限已到、不能延期使用,或者使用時限未到、但已經不能修復使用,或者修復費用相當於重置價值的,可以申請報廢。

  

  二、報廢設備時,由執管單位提出申請,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組織技術鑒定,並填寫《通信導航雷達設備報廢鑒定書》。

  

  三、導航、雷達設備,一千瓦以上的通信設備,貴重儀錶以及未到使用年限或未提足原值的固定資産等設備的報廢,由民航局審批,並由使用單位的財務部門提足折舊。其他由地區管理局審批,並及時報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備案。

  

  四、未經批准報廢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亂放亂拆或挪作他用;已批准報廢的設備,應通知財務和有關業務部門予以登出。回收殘值,應當交財務部門入帳。

  

  第六十七條 航空公司和其他駐機場單位,需要使用民航局轄屬的通信電路、通信導航雷達設備及人員時,必須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並簽訂協議。

  

  第六章 業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條 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根據民航的年度飛行任務和通信導航雷達建設計劃,結合地區管理局上報的年度通信導航雷達工作總結,制定出本年度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計劃,報請民航局批准後實施。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航務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任務,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計劃,報請地區管理局批准後,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按時完成。

  

  第六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業務管理制度。凡屬全國統一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技術業務管理制度,由民航局擬定和頒發。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航務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導航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報請地區管理局批准後實施,並報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備案。隨著技術發展和情況變化,制定規章制度的單位應當及時修訂。

  

  第七十條 通信導航雷達人員及其他使用通信導航雷達設備的人員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各級領導應當以身作則,並對所屬人員進行執行規章制度的教育和檢查,對執行規章制度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於違反規章制度、通信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處理,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吊銷執照。凡觸犯法律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編制通信導航雷達資料,必須執行無線電管理部門有關頻率、呼號的管理規定,掌握保密、適用、簡便的原則。

  

  全國性的地面、地空通信資料和導航資料,由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編制。

  

  地方航線、通用航空飛行的通信導航雷達資料,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部門按照上級規定的範圍編制,並報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備案。

  

  通信導航雷達資料的增加、刪除、更改,由制發部門負責通知。接到通知的部門必須及時修改,並迅速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未經制發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刪除、更改。

  

  第七十二條 通信導航資料的管理:

  

  一、根據滿足需要和便於保密的原則,規定資料密級和編號,並嚴格控制分發範圍。

  

  二、列有密級的資料,沒有經過原制發部門同意,不得複製;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可以摘印本地區範圍內和執行任務所必須的通信導航雷達資料,並將印發的內容和數量報民航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備案。

  

  三、建立通信導航雷達資料的保管、修改、校對制度,並有專人負責。

  

  四、機組除執行國內重要、緊急任務的飛行外,不準帶與該次飛行無關的資料。機組應當分工專人攜帶保管通信導航雷達資料。

  

  五、寄運和攜帶保密資料,應當按照保密文件的傳遞規定辦理。

  

  六、禁止在非保密本上摘抄保密資料。

  

  七、當發生失密、泄密情況或丟失密級資料時,必須立即報告上級,並採取補救措施,認真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七十三條 建立業務工作檢查制度。上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經常檢查下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的技術業務工作。任務、計劃、措施下達後,要及時檢查落實情況。遇有重要任務,必須隨時檢查指導,以保證任務的完成。

  

  第七十四條 建立技術業務報告制度。下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報告技術業務工作。如實反映完成任務的情況,總結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建議。對於急需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專題報告。

  

  第七十五條 建立通信導航雷達值班制度。航務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導航雷達部門領導,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建立值班制度,隨時掌握通信導航雷達保障情況,與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解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十六條 建立事故差錯的登記和報告制度。事故差錯分為事故、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三種。其具體標準由民航局制定。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都應當按照規定,詳細登記事故差錯,定期向上一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報告。發生事故和嚴重差錯。應當上報民航局,並及時調查和處理。民航局、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對各種事故、差錯都要進行綜合分析,必要時予以通報,以防止重復發生。全年無事故差錯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七十七條 做好業務統計工作。業務統計資料是分析通信導航雷達工作品質和研究改進工作的依據之一,各通信導航雷達臺站,必鬚根據原始工作記錄,按照民航局統一規定的報表格式,認真填寫,按時上報。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要綜合分析各單位業務統計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改進措施或向上一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提出改進建議。

  

  通信導航雷達業務統計報告表,按季度統計,並按規定時間報告上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

  

  第七十八條 加強管理教育。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領導幹部,應當嚴格管理所屬人員。隨時掌握他們的思想情況和技術情況。經常檢查和考核他們的工作和學習,關心他們的生活,把嚴格管理和耐心教育結合起來。對於邊遠地區和執行臨時任務的電臺,應當選派適當的人員擔負工作,保證在遠離上級領導的情況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的指示,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七十九條 加強通信導航雷達隊伍建設。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領導幹部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關於通信導航雷達幹部的配備、選拔、調整的建議,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臺站人員編制的建議。

  

  通信導航雷達工程技術人員的調離,應當徵得通信導航雷達部門的意見。

  

  第七章 業務技術培訓

  

  第八十條 業務技術訓練是搞好通信導航雷達業務建設的重要措施。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必須遵守國家《職工教育法》和有關職工教育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與職工教育部門密切協同,組織好各類通信導航雷達人員的在職業務訓練。

  

  第八十一條 通信導航雷達人員的在職技術業務訓練,應當以規章制度,設備的操作維護技能,設備的性能、構造和工作原理為重點,並且要學習外語和系統的技術理論知識。認真加強基本功的訓練,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質。通信導航雷達領導幹部還應學習現代通信導航雷達管理技術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準。

  

  通信導航雷達人員的在職業務技術訓練,應當根據不同工種的特點和人員的技術、文化水準,因人施教,注意專業對口並解決好工學矛盾。廣開學路,鼓勵自學。採取崗位練兵、專題講課、講座,群眾討論、操作示範的方法進行學習觀摩。也可以組織各種短期訓練班,利用教育基地進行培訓。或者選送人員到大專院校學習,還可組織人員收看電視廣播講座或參加函授、夜大學習。

  

  第八十二條 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按照民航局提出的年度訓練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訓練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在職業務學習。每週要保證每人至少有四小時學習時間。在保證圓滿完成本職任務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多安排一些學習時間,為職工參加有組織的業務學習創造條件。

  

  第八十三條 業務技術訓練,要建立考核制度。考試應當本著學什麼考什麼的原則。可以採取口試、筆試或實際操作、排除模擬故障等方法進行。經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或院校考試及格的學科(包括文化課和技術基礎課),應當發給成績證明,不在重復考試,並作為評級的依據之一。

  

  見習人員見習期滿,應當及時進行思想鑒定和技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轉正。

  

  第八十四條 業務技術訓練,應當調能勝任教學的人員任教,發動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和老職工傳授技術經驗。通信導航雷達領導幹部,應當重視師資的培養,並保證教師有充分的備課時間和必要的教材。教師必須認真負責,經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品質。

  

  第八十五條 各級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加強對在職業務技術訓練的領導,指定專人負責訓練的組織、督促、檢查工作,經常了解訓練的情況,及時總結交流經驗。

  

  自1990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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