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国外/地区)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政许可结果 维修许可证
办理方式 除现场审查外,全程网上办理
适用范围 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咨询方式

1.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电话:010-64091463,邮编:100710,传真:010-64030987

2.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10-64091288,邮编:100710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中国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内维修单位)
监督投诉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电话:010-64091288 邮箱
办理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 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2005年8月22日第三次修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办理流程
流程简图: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非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但应至少包含或另行提交可追溯至中国用户送修意向的证明文件;中国国内的维修单位无需提供意向函,仅国外/地区维修单位需要提供意向函。 空表 --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和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维修能力清单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维修单位手册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CCAR-145部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维修单位复查费 维修单位复查收费=申请受理费+现场审查费+附加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条-(六)款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年度检查费 年度检查费=审查费+附加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条-(六)款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 (1)改变机构名称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1000元人民币(2)改变地点收费=现场审查费+附加费(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但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条-(六)款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 (1)仅改变机构名称收费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2)改变地点收费=申请受理审查费+现场审查费+附加费(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条-(六)款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初次审查收费 初次审查收费=初始申请受理费用+现场审查费用+附加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条-(六)款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初次审查收费 初次审查收费=初始申请受理费用+现场审查费用+附加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条-(六)款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向哪个部门提交,如何提交?
 
 
"1.国内维修单位向主维修地点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申请资料。 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提交申请资料。 3.联系上述局方,局方将为建立申请人建立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平台账户,申请人使用自己的账户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申请资料后提交。
申请维修单位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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