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1-测试]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运行监控中心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项目审查类型 即收即办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结果 通过定期航班计划文件和业务固定格式报文形式布置预先飞行计划。
适用范围 航空营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实施定期航班飞行、加班飞行、包机、调机、公务等不定期飞行的。
咨询方式 网络:www.pre-flight.cn
电话:010-64092186/64012907
受理机构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各地区空管局。

监督投诉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 010-64091288
办理时间 7*24小时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结果送达

中国航空营运人换季前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自民航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民航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的方式批准,其他情况下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和民航地区空管局以AFTN电报、SITA电报或者传真电报的形式批复。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中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协调机场时刻确认文件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航线经营许可批复文件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关于预先飞行计划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正式申请文件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受理条件
(一)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2.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3.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或者机场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4.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1)使用外国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器。
(2)由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
(二)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第三十五条。
常见问题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报文的格式是怎样的
 
 
参阅"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系统"(www.pre-flight.cn)中“规范文件”一栏相关要求
 
 

办理流程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