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2-测试]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方式 现场或邮件提交申请,受理之后,相关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行政许可结果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
咨询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010—64091288
补充型号合格证:
1.华北地区管理局 010—64590381。
2.华东地区管理局 021—22326127。
3.中南地区管理局 020—86122228
4.东北地区管理局 024—88299237
5.西北地区管理局 029—88791074。
6.西南地区管理局 028—85710145。
7.新疆地区管理局 0991—3802279
补充型号认可证:
1.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010—64092304
受理机构

型号合格证: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型号认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

监督投诉方式 申请人在办理型号合格证过程中,认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民航局投诉。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办理型号认可证过程中,认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办理地点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010—640912882.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010—64092304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010—64590381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021—22326127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020—86122228。6.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024—88299237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029—887910748.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028—857101459.民航新疆管理局0991—3802279
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TC)申请书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认可(VTC)申请书 空表 样本 错误示例 0份 必要
受理条件
型号合格证:
申请材料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中规定,具体如下:
4.3.1.1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5条的规定,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责任审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表1,CAAC表AAC—014),并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提交航空器型号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2) 相应的审定计划(CP)。
审定计划(CP)的编制见本程序4.2.1.5节,责任审查部门应按需指导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型号认可证:
申请材料应通过出口国适航当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在《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中规定,具体如下:
1. 填写完整的补充型号认可申请书(AAC—021)。
2. 出口国适航当局致民航局的关于该产品批准或审定概况的信函。
3. 产品的设计特征和基本数据,包括其设计更改和所有新颖独特设计特性。对于航空器,应附航空器三视图;对于发动机和螺旋桨,应附型别说明。
4. 出口国适航当局型号合格证和数据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5. 出口国适航当局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6. 有关环境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7. 产品的首架机用户和首次交付的时间计划(如适用)。
8. 建议的认可审定计划;(如适用,美国产品不需要)。
9. 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10. 国内用户意向函。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常见问题
 
 

办理流程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