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2]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一、适用范围

  CCAR129部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12月1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华北、华东、中南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华北、华东、中南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2)申请人了解CCAR129部129.7(b)款规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并能按照这些要求安全实施运行。

  (3)从事危险品运输时,得到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允许其进行危险品运输的批准文件。

  禁止性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服务指南第七项中所列的申请条件,可以拒绝为其颁发运行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审查情况,为申请人颁发批准其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申请材料目录

  (a)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应当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

  (2)计划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的清单,清单中应当载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证明其得到飞入中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或相应的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当载明其计划飞行的机场、航路和区域,以及相应的飞行频次。

  (4)按CCAR129部附录A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c)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内容(见附录A)如实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九、办理基本流程

  CCAR121部第129.21 [运行规范的申请]

  (a)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应当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

  (2)计划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的清单,清单中应当载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证明其得到飞入中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或相应的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当载明其计划飞行的机场、航路和区域,以及相应的飞行频次。

  (4)按CCAR129部附录A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c)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内容(见附录A)如实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CCAR121部第129.21 [申请的受理]

  (a)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CAR121部第129.21 [审查和决定]

  (a)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b)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2)申请人了解CCAR129部129.7(b)款规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并能按照这些要求安全实施运行。

  (3)从事危险品运输时,得到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允许其进行危险品运输的批准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条(b)款所列条件,可以拒绝为其颁发运行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审查情况,为申请人颁发批准其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CCAR121部第129.23 [申请的受理]

  (a)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CCAR121部第129.25 [审查和决定]

  (a)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规范决定后,申请人可以自主通过网上受理系统随时在线下载和打印有效运行规范。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30)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电话:010—64593037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30号 电话:021—51126163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周五(9:00—11:30)

  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电话:020—8612251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街163号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补充申请运行规范描述不清楚;

  2、未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除发生下列情况失效或效力中止外,运行规范长期有效:

  (1)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

  (2)局方暂扣、吊销该运行规范;

  (3)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失效。

  (4)运行规范持有人连续12个月停止中国境内的运行。

  (b)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2、 运行规范的修改。

  (a)下列情形下,颁发运行规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修改按CCAR129部颁发的运行规范:

  (1)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其申请满足CCAR129部的要求。

  (3)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按照CCAR129部129.7(c)款的要求应当修改运行规范的。

  (b)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修改运行规范时,应当使用下列程序:

  (1)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

  (2)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3)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意见后,作出修改决定并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

  (4)民航地区管理局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申诉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

  (c)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应当参照CCAR129部129.21、129.23和129.25条的规定进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d)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本条(b)、(c)款规定的程序修改运行规范,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单方面决定修改运行规范,修改项在运行规范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发给运行规范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