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向地区管理局申请有关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运营人。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2007年9月10日以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88号令发布,自2007年11月22起施行),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要求(第91.703条)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商业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 训练飞行;
(5) 空中游览飞行。
(b) 在局方为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商业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4) 对于训练飞行,其飞行运行的实施需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训练活动的组织和训练标准的掌握需遵守CCAR—61部和CCAR—62部及有关规章的相应要求。
2、J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CCAR—91部第91.803条)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3、K章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CCAR—91部第91.905条)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正式申请。该信函必须含有申请人的法定全称,有申请人的签字或法人代表签字;应写明申请人计划的主营运基地所在地地址和申请人的邮政地址;必要时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服务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运行的种类和类型。此外,该函件应明确申请人的总经理,对于农林喷洒作业还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对于直升机外载荷作业还应明确总飞行师。上述管理人员应满足规章有关要求。
(2)工作计划表。
(3)公司内部机组训练计划。
(4)人员资历。应包括申请单位管理人员、飞行员、机务维修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级和经历等信息。
(5)购买凭证、合同、租约文件。在这些文件、合同或信件中应当包括的设备、设施和服务的种类如下:
(a) 航空器
(b) 航站设施和服务(如适用)
(c) 天气和航行通告收集设施和服务(如适用)
(d) 通讯设施和服务
(e)维修设施和服务
(f)及有关出版物
(g)机场分析和障碍物资料(如适用)
(h)训练合同或设施(如适用)
(6)文件审查目录内所列相关内容。
(a) 运行手册:
(i)申请农林喷洒、旋翼机机外载荷(A 类除外)、空中游览作业、训练飞行的运营人需要编写提交运行手册。
(ii)申请的飞机和直升机数量在10 架以上或机型种类在3 种以上的运营人,需要编写交运行手册。
(iii)运行5700 千克以上的飞机或3180 千克以上的直升机的运营人需要编写提交运行手册。
(iv)如果只申请一般运行种类,或者所有航空器均为运动类等情况,只要在上述三条范围之外的,运营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写运行手册。
(b) 航空器驾驶舱检查单。
(c) 航空器检查大纲。
(d) 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如适用)。
(e) 重量平衡控制程序(如果飞行手册AFM 要求)。
(f) 维修合同/协议(如适用)。
(g) 豁免/偏离请求(如适用)。
(h) 符合性声明(91 部A—G 章的符合性声明可由总经理声明代替)。
注:航空器飞行手册(进口航空器应有对应的中文飞行手册并有公司的声明)应报备。
九、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部门实施"一个窗口"受理,使用受理单制度,实施办理时限承诺制。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窗口授权人员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后,发受理单交申请人。如果不予受理,应发不予受理通知单。如果材料不全,应发补正通知单。
十、办理方式
纸质材料申请,受理后上计算机系统。
十一、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许决定,如颁发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运行合格证,通过“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对于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申请运行合格审定,应当自作出决定起10个工作日起颁发“运行规范”,通过在FSOP系统中生成电子版予以告知。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放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及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
十六、监督检查方式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3208/ 64594845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电话:021—22321537/22321538
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34201
5.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00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电话:029—88793004
7.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775
8.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民航乌鲁木齐监管局飞标处
电话:0991—3803264 邮编:830016
(二)办公时间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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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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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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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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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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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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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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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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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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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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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
周五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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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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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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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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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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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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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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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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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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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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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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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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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
(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
(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
(10月1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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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办理流程图
注:在某些地区,上述工作已下放至监管局。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希望通航公司在筹建期间,何时可以正常的进行调机和开展内部飞行训练(非营利、非取酬飞行),各监管局目前要求不一,有的有了三证就让飞,有的拿了经营许可才行,有的还要进行一些91的文审项目才能飞,应当统一明确,避免飞机交付后迟迟不能调回基地机场的困扰,使企业更容易把控工作的时间节点。
答:这属于私用飞行,有三证即可,无需其它条件。
2、通航的湿租如何管理?
答:租赁包含湿租和干租,湿租适用于承运人,CCAR—91部并非承运人规章,因此和该咨询通告AC—121—62《航空器租赁》无关;类似业务按照《合同法》应属于承包合同,按照承包管理即可。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航空器干租无需按照 AC—121—62《航空器租赁》的原则予以受理,而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 承租人承担航空器适航性责任;
2、 有正式的租赁协议,协议必须包含明确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和维修要求的技术条款;、
3、 干租航空器应当进入到承租人的运行规范中。
3、91 部中没有对MEL的详细规定,建议针对91部规章,出台相应的咨询通告,通航企业申请时一定要提交最低设备清单吗?
答:通航企业可以申请MEL,也可以不申请MEL,MEL被批准的可以按照MEL放行;没有MEL的航空器在下列情况同时满足时可以运行:
1、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所确定的该型机基本构型中的所有仪表设备均应正常工作;
2、航空器应满足航空器飞行手册(AFM)中与计划运行有关的设备要求(如适用);
3、基本构型之外的选装设备可以失效,但不应对实施计划的运行有任何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