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1.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2. 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3.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 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11) 训练记录。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B章、C章、E章和F章的要求以及CCAR—91部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现场验证和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发证期限内,审查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发证
(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活动。
(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不予为其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纸质材料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1)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最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及原因;
(2)对于受理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小组。
(3)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向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书。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合格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 010—64592347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区空港一路128号 邮编:200335
电话: 021—51122140
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 020—86124142
5.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电话: 028—85710093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 029—88793004
7.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 024—88293579—4020
8.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 0991—3802096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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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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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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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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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1:30
下午 13: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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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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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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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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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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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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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
周五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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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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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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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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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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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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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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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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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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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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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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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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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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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初次申请141部驾驶员学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所有训练课程吗?
回答:为了确保驾驶员学校的训练质量,对于仅获得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的CCAR—91部运营人或从事CCAR—91部飞行训练运行种类不满6个月的运营人,在初次申请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时,除非其主任教员等管理人员和飞行教员先前具有丰富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管理和教学经验,建议先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待其至少按照经批准的CCAR—141部私用驾驶员课程实施6个日历月训练,并且完全了解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训练管理要求后,再申请增加其他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