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指配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
1.需指配民航无线电频率的台(站)已获得民航无线电台(站)址批复。
2.有明确的拟申请频率服务空域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撤销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
1.需撤销频率及呼号的民航无线电频率的台(站)应已获得民航无线电台站(址)撤销批复。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
1.申请报告。
2.《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申请表》或《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变更申请表》。
3.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的批复文件或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变更频率的除外)。
(二)申请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频率
1.申请报告。
2.《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频率申请表》或《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频率变更申请表》。
3.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址的批复文件或无线电台执照(申请变更频率的除外)。
4.增设.调整管制扇区或者增设管制席位的批复文件(申请变更频率的除外)。
(三)申请撤销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
1.申请报告。
2.民航无线电台站(址)撤销批复。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步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通过民航OA系统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初审时间需计入时限。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试用.国际和国内协调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地区管理局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行政相对人可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有效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批复文件。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664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2624。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7002。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2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 021—22321253。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6
电话:020—86122227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23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3043
9.民航新疆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33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5445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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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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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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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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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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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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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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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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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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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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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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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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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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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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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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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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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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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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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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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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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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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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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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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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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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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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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民航无线电通信频率申请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频率申请表》设台地点填写不规范。如:
应填写具体行政区划地址:
2.坐标填写错误:与台址批复文件坐标不一致
3.《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频率申请表》所附无线电台(站)覆盖服务管制区域(扇区)示意图与实际服务管制区域范围不一致,如下图示,台(站)覆盖高度为6000米,按照管制扇区批复文件,实际覆盖高度应为3000米。
6000 米高度覆盖示意图
比例尺:1: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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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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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无线电导航台(站)设备原址更新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频率?
答:需要。设备原址更新后,无线电设备发射参数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仿真计算原工作频率可用性;同时,无线电导航频率的规划有可能已经发生变化,需要根据频率规划重新调整更新设备台(站)的工作频率。
2.管制扇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原管制扇区使用的甚高频地空通信频率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答:需要。管制扇区范围发生变化后,原使用频率及其对应的地面发射台(站)有可能不满足新扇区范围的覆盖要求,或者造成超大覆盖,对其他在用频率造成干扰,需要根据新扇区范围重新仿真计算频率可用性及调整对应地面发射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