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公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ga.caac.gov.cn)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二)审查决定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结果通知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政务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法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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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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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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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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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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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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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09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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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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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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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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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5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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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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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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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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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82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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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
14:00—17:00(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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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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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邮编: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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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32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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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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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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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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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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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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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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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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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57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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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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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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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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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7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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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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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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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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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38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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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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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经营许可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问: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先后关系?
答:先申请经营许可证,再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根据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问: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批准筹建阶段?
答:现行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取消企业筹建环节。
3.问: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是否需要自有航空器。
答:不需要。租赁航空器也可以申请成立通用航空运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