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二) 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 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非经营登记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www.ga.caac.gov.cn)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
3.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4.负责人和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5.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动与本单位业务的关系。
6.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7.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8.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人员的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9.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10.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个人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www.ga.caac.gov.cn)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居住地址、联络地址。
4.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5.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和经费来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6.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7.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具有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 ,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
8.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9.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委托保障机构情况和协议、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材料。
(二)审查决定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结果通知阶段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前往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法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登记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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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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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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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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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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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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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09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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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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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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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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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5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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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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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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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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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82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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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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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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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邮编: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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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32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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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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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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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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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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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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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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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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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57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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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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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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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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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7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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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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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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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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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38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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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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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非经营性登记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问: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的申请人是否必需为法人?
答:不是。申请人可以为法人或者自然人。
2.问:申请非经营性登记可否没有航空器?
答:不可以。现行有效的《非经营性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应具有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3.问:申请非经营性登记可否没有航空人员?
答:不可以。现行有效的《非经营性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飞行人员应具有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