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4][复制]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CCAR-145部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办事程序: 

    一、申请
    (一)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
    1、应当根据其维修地点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出申请
    2、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附件一)

    2)维修单位手册
    3)维修能力清单(《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附件二)

    4)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

    (二)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
    1、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只接受申请人邮寄或提交的申请资料)
    2、提交的资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附件一)

    2)维修单位手册
    3)维修能力清单(《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附件二)

    4)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
    5)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和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6)下述民航局可接受的送修意向函件:
    a.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
    b.非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但应至少包含或另行提交可追溯至中国用户送修意向的证明文件
    二、受理申请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三、资料与设施审查
    四、颁发维修许可证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

    一、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
    1.初次审查收费
    (1)初次审查收费=初始申请受理费用+现场审查费用+附加费用
    (2)初始申请受理费用=1000元人民币
    (3)现场审查费=标准工时数X工时费标准
    标准工时数计算具体如下:
    a. 机体项目:A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维修的每个维修生产线40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12人/工时;A检(含)或相当级别以下维修的每个机型8人/工时。
    b. 动力装置项目(包括APU):每个维修生产线24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8人/工时。
    c. 螺旋桨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螺旋桨型号增加4人/工时。
    d. 起落架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起落架型号增加4人/工时。
    e. 轮胎、刹车、玻璃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2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型号增加2人/工时。
    f. 其他航空器部件:30项(含)之内按24人/工时计算;30-100项(含)按48人/工时计算;100-200项(含)按72人/工时计算;200-500项(含)按96人/工时计算;500-1000项(含)按120人/工时计算;1000项(含)以上按150人/工时计算;
    g. 特种工艺:每个特种工艺4人/工时。
    (4)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5)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2.年度检查费
    年度检查费=审查费+附加费
    (1)现场审查费=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X系数K(K=0.6)X工时费标准
    (2)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3)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食费,按照当时世纪的费用标准收取(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3.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
    (1)改变机构名称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1000元人民币
    (2)改变地点收费=现场审查费+附加费
    现场审查费=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X系数K(K=0.8)X工时费标准
    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食费,按照当时世纪的费用标准收取(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但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二、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
    1.初次审查收费(To)
    (1)初次审查收费(To)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费用(A)、现场审查费用(C)及附加费用(S)三项费用的总和。
    (2)申请受理费(A)按标准工时数乘以工时费标准计算。
    (3)现场审查费(C)按标准工时数乘以工时费标准计算。
    (4)标准工时数等于基准工时乘以加权系数。
    基准工时(H)分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a)和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Hc)两类,其中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a)为12人工时;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计算具体如下:
    (a)机体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40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12人工时;对于航线维修工作类别,则每个机型为8人工时。
    (b)动力装置项目(包括APU):每个维修生产线24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8人工时。
    (c)螺旋桨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螺旋桨型号增加4人工时。
    (d)其它航空器部件:30项(含)之内按24人工时计算;
    30-100项(含)按48人工时计算;100-200项(含)按72人工时计算;200-500项(含)按96人工时计算;500-1000项(含)按120人工时计算;1000-3000项(含)按144人工时计算;3000-5000项(含)按168人工时计算;5000-10000项(含)按192人工时计算;10000项以上,在192人工时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0项(不足10000项仍按10000项计)增加24人工时。
    (e)特种工艺:每个特种工艺4人工时。
    (5)标准工时数的加权系数(K1):工作语言为中文时系数为1;工作语言是英文或其他语言时系数为4。
    (6)工时费标准(N):按200元/人工时计算;
    (7)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2.维修单位复查费(Ta)
    (1)维修单位复查收费(Ta)包括申请受理费(A)、现场审查费(C)和附加费(S)三项费用总和。
    (2)申请受理费(A)和现场审查费(C)以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乘以系数K2(K2=0.6)。
    (3)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3、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Tc)
    (1)仅改变机构名称收费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A)。
    Tc=A=Ha×K1×N
     注:Ha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
    (2)改变地点收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费(A)、现场审查费(C)和附加费(S)三项费用总和。
    (a)申请受理审查费(A)和现场审查费(C)以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乘以系数K3(K3=0.8)。
    (b)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4、以上收费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民航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将按照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为美元。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