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驾驶员
1、学生驾驶员执照 CCAR-61R4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年满16周岁;
(b)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为取得运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
(b)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2、运动驾驶员执照 CCAR-61R4第61.11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运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7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的为年满16周岁;
(b) 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CAR-61R4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7周岁;
(b) 5年内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4、商用驾驶员执照 CCAR-61R4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至少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本规则第61.91条或第61.93条要求;
(l) 出现本规则第61.173条(c)(1)(2)情况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
(m)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5、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无犯罪记录;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78条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3级或3级以上等级考试;
(i) 达到本规则第61.176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于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j) 出现本规则第61.173条(c)(1)(2)情况的,安全飞行已满三年
(k)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或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出现本规则第61.197条(e)(2)情况的,安全飞行已满十年;
(k)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运动教员等级 CCAR-61部第61.203条(a)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驾驶员执照上签发运动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本规则61.205(c)要求的理论考试;
(7)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8) 在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9) 滑翔机教员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0)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 对于在初级飞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应接受了由授权教员实施的至少10小时仪表飞行教学,其中最多5小时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初级飞机或飞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 对于在自转旋翼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i) 对于在滑翔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滑翔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或者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滑翔机上作为机长至少完成100次起飞着陆;
(iv) 对于在自由气球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在自由气球上作为机长至少35小时;
(v) 对于在小型飞艇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小型飞艇或飞艇上作为机长至少100小时。
(11)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基础教员等级 CCAR-61部第61.203条(b)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基础教员等级:
(1)年满18周岁;
(2)无犯罪记录;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教员等级,应当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员等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 飞机基础教员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 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1)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2)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仪表教员等级CCAR-61部第61.203条(c)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仪表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 通过了本规则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教员等级和地面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 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 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 如适用) 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11)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型别等级教员 CCAR-61部第61.203条(d)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型别教员等级:
(1) 年满18周岁;
(2) 无犯罪记录;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持有带有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5)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本规则61.205(a)要求的教学原理和61.205(b)要求的机型理论知识及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 如适用) 的训练;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7) 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本规则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ii) 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
(8) 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应满足下列经历要求:
(i) 对于初次申请飞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 对于初次申请直升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直升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3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i) 对于初次申请倾转旋翼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v) 经局方批准,对于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500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9)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二、 飞行机械员
CCAR-63部《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飞行机械员执照 CCAR-63部 第二十六条〔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否则在其执照、合格证上签注适当的限制;
(四)大专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知识与技术认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本规则相应执照、合格证或等级的条件。
三、运输航空飞行教员
CCAR-61部第61.221条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a) 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如果按相应运行规章审定合格,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依据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必须签注有“按CCAR-61第61.221条颁发,仅限于在航空承运人或者训练中心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限制。但当飞行教员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要求后,局方可以取消该限制。该类飞行教员分为以下三类:
(1)航线飞行教员(a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飞行”。
(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
(3)本场飞行教员(c类)。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此类人员同时具有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
(b)按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为驾驶员提供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行使相应运行规章赋予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行使飞行教员权利时,应当遵守本规则第61.215条的限制。
(c)按照本条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按本规则第61.217条规定进行执照更新。
办事程序:
1、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a)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 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证明;
(ii) 学历证明;
(iii)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iv) 体检合格证明;
(v) 原执照(如要求);
(vi) 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vii)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
(ix)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境外驾驶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x) 因违反本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已年满三年的证明。
(2) 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批准
(i)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 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驾驶员临时执照、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iv) 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f)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2、飞行机械员
CCAR-63部 第八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一) 按本规则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或申请增加等级,申请人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其等级签注在执照上。
(三)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等级。
2.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
(四) 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执照和等级。
2.合格证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合格证。
1、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a)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 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证明;
(ii) 学历证明;
(iii)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iv) 体检合格证明;
(v) 原执照(如要求);
(vi) 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vii)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
(ix)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境外驾驶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x) 因违反本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已年满三年的证明。
(2) 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批准
(i)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 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驾驶员临时执照、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iv) 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f)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2、领航员、飞行机械员和飞行通信员执照
CCAR-63部 第八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一) 按本规则申请执照、合格证和等级,或申请增加等级,申请人应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执照、合格证和等级,其等级签注在执照上。
(三)执照、合格证被吊扣期限内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等级。
2.合格证被吊扣者,在吊扣期内不得申请在合格证上增加任何等级。
(四) 执照、合格证被吊销后不得行使如下权利:
1.执照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执照和等级。
2.合格证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合格证。
办理流程图:
学生驾驶员执照申请流程图
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流程图
私用、商用、仪表等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流程图
外国执照转换、国家航空器经历人员转民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等级和机械员执照申请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见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12]4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70元;实践考试以及语音能力签注每人每次350元。
办理时间:
单位 |
时间 |
|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00 周五 9:00-11:3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 |
附件说明:
附件1-1至附件1-5为运动类驾驶员执照申请表(基础表格)
附件2-1至附件2-4为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表(基础表格)
附件3-1至附件3-4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表(基础表格)
附件5-1至附件5-3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表(基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