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
(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办事程序:
按照外国航空承运人登记地所在的地理区域,三个外航监管处管辖范围如下:华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的航空公司;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美洲地区、韩国、日本、朝鲜的航空公司;中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其他地区的航空公司。参照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方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空公司亦由广州外航监管处负责管理。
129.23 [申请的受理]
(a)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9.25 [审查和决定]
(a)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b)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2)申请人了解本规则129.7(b)款规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并能按照这些要求安全实施运行;
(3)从事危险品运输时,得到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允许其进行危险品运输的批准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条(b)款所列条件,可以拒绝为其颁发运行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审查情况,为申请人颁发批准其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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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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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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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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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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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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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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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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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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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