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7]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

办事条件: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办事程序:  
    (一)合格证的申请
    (a)境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中国境内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
    (b)申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其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i)飞行训练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ii)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
    (iii)申请人的签字。
    (2)申请人应递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包括:
    (i)训练管理手册;
    (ii)载明训练中心主要管理人员、教员和检查员的简历和资格的文件; 
    (iii)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教学设备的清单。清单中应当注明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iv)使用的各类训练大纲和教材;
    (v)按照局方公布的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
    (vi)对审定活动日程的建议。
    (c)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多项训练课程的训练:
    (1)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机型的训练,包括:
    (i)初始获得资格的训练,包括驾驶员的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差异训练;
    (ii)保持资格的训练和检查,包括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熟练检查;
    (2)按照CCAR第61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如双发延程、缩小垂直间隔、极地运行和II类/III类进近等。  
    (二)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三)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a)局方完成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要求,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局方也可以根据审查的实际情况,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批准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
    (1)在最近二年中曾经被局方吊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
    (2)申请人安排或计划安排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要管理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暂扣负有主要责任;
    (3)申请人为获得合格证,提供不完整、不准确、假冒或伪造的资料信息;
    (4)申请人没有配备合适的或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不能按照本规则提供合格的训练。
    (c)局方在作出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无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长期有效。
    (b)中国民用航空局按本规则为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其有效期限为24个月。
    (c)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在合格证持有人放弃或局方暂扣或吊销该合格证时失效。合格证失效后,局方应注销其合格证,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交还颁发合格证的局方机构。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