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9]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认定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CCAR-147部,并应当具有CCAR-147部第147.5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训类别和专业的培训能力和条件。
    (二)、对于申请某两种课程差异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该两种完整的培训课程,并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差异培训的培训对象应当是已完成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培训机构实施的其中某一完整培训课程,并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办事程序: 

    一、申请
    (一)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向机构申请人向其机构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持续适航维修处申请。
    (二)提交的材料(国内机构应当使用中文,国外机构可以使用英文)
    初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进行编写) 
    3、教学大纲 
    4 、法人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单位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复印件 
    变更培训类别、专业、培训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教学大纲的变更部分 
    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申请人按照AC-147-01的5.5条的规定填写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
    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二)会面、颁发受理通知书、商定审查日期,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会面确认申请的各项有关事宜,会面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管理职能部门向符合要求、接受民航总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受理通知书。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商定审查日期。 
    (三)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规定的审查费用。 
    (四)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并下发发现问题通知,申请人应于收到发现问题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五)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及纠正措施评估后,以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议。 
    (六)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暂无相关收费文件。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