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所需资质及其材料:
①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1) 民航总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2) 民航总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3) 民航总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4) 民航总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5) 民航总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6) 民航总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S)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7) 民航总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8) 民航总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申请:
1.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改装设计批准申请数(样件见附件2),并附上所要求资料,提交给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
2. 为了保证欲改装的航空器按计划返回使用,申请人应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并于局方保持联系。
3. 自适航审定司收到资料之日起,申请书两年内有效。
4. 申请资料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下列适用的资料:
(1) 申请人资格所需证件之一的复印件;
(2) 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3) 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4) 与改装实施人的协议(必要时);
(5) 被改装航空器运营人的意向(必要时);
(6)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③ 受理
1. 预审
(1)适航审定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授权相关适航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改装设计能力和方案进行预审。
(2)申请人应准备好下述资料:
(Ⅰ)对工程设计和管理以及改装实施等能力的说明;
(Ⅱ)建议的改装审定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概述、改装说明、建议的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功能危害性初步评估、运行评估(必要时)、计划准备的说明性资料及符合性资料、时间计划、使用委任代表的建议等;
(Ⅲ)初步的改装设计方案。如:初步的主图纸目录、图纸、示意图、工艺规范、安装说明和使用维护说明;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情况、技术指标、接口要求和设计特点等;
(Ⅳ)被改装产品的相关适航信息以及技术信息;
(Ⅴ)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程序: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AP-21-15)
办理流程图: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资料审查、现场审查、试验验证、审查报告审核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单位 |
时间 |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周四 |
上午 9:00-11:3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