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申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航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民航行业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审批权限,由地方政府按程序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应提交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办事程序:
一、民航局审核项目
(一)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申报单位应将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抄送民航局及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由民航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咨询机构提交项目评估报告或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民航局视情可不单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项目评估报告,并向民航局上报审查意见。
(四)待收到项目评估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地方政府资金承诺函等前置审批文件后,我局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该项目行业意见。
二、民航局审批项目
(一)由民航局审批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抄送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由民航局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由咨询机构提交项目评估报告或意见。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项目评估报告,并向民航局上报审查意见。
(四)待收到项目评估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地方政府资金承诺函等前置审批文件后,我局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批复文件。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标准:无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