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0]设立国际机场审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

办事条件:  
    (一) 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三)机场的资本构成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机场内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备;
    (五)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六)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
    (九)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十)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十一)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办事程序:  
    一、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后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按本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2.机场管理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
    3.证明资本构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
    4.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5.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
    6.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
    7.按照本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8.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
    9. 民航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民航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条件时,民航局应当批准该申请,并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准文件、监察员签字的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