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 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三)机场的资本构成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机场内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备;
(五)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六)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七)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
(九)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十)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十一)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办事程序:
一、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后于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按本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2.机场管理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
3.证明资本构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
4.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5.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
6.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
7.按照本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8.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
9. 民航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民航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条件时,民航局应当批准该申请,并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准文件、监察员签字的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