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选址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符合民航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要求。
2、预选场址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3、场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4、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事程序:
1、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
2、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3、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对场址予以批复。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