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总体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并提出两个或三个综合比较方案。
3、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4、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基本条件。
5、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办事程序:
1、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2、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3、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4、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
办理流程图:
说明:根据《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民航局审批,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单位 |
时间 |
|
民航局机场司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