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2][复制]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

许可范围:

  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类别和范围,由民航局在《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中定期公布。(参见“资料下载”)

申请类别:

  (一)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二)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超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或者在获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后2年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代理机构未能提供一套与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型号一致的设备用于并完成可靠性验证的,可以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使用许可证申请: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按要求完成设备可靠性验证评审,并经审查合格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申请取得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申请设备使用许可证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使用许可证换发:设备使用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时,设备生产厂家可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申请换发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民航局提出换证申请。

  在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名称、设备产地以及使用许可证上载明的其它信息发生变化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于上述信息变化后2个月内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

办事条件:

  (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法人资格,同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办理流程图:

  

  

  各申请类别所需材料具体参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证申请表》附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