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3][复制]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办理程序

办事条件:  

    一、下列情况需要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

    (一)新建设备台(站)的;

    (二)设备台(站)需要迁移的;

    (三)在已批准的设备台(站)址上新增其他类型设备的;

    (四)由于机场跑道延长等原因造成导航台(站)与跑道端距等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

    (五)由于飞行程序变更需要变更台(站)名称的。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同时满足导航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电磁环境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方案。不能同时满足的,负责选址的单位应当与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会商,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或者比选台(站)址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运行需求为止。

    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备台(站)选址报告:

    选址报告由空管运行单位、空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从事民航空管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编制,并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

    2、台(站)运行需求分析;

    3、预选台(站)址的电磁环境、地理环境和信号覆盖分析及结论;

    4、预选台(站)址的经纬度(WGS-84 坐标系,精确到0.01秒)和黄海高程测量结果;

    5、新建台(站)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6、结论;

    7、附件:

    选址报告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置在机场内的,应提供机场总平面图;

    (2)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者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

    (二)关于新建或者迁移设备台(站)的立项文件;

    (三)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设置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应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同意设台(站)的文件或相关协议;

    (五)设置导航台(站)的,应提供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或者飞行程序调整批准文件;设置航路、航线导航台(站)的,还应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同意航路、航线划设与调整方案的文件;必须包含台(站)是否满足飞行程序要求的说明;

    (六)设置仪表着陆系统的,在经地区管理局飞行程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需提供本条(五)所要求的材料;

    (七)其他材料。

    对于在已批准的设备台(站)址上新增其他类型设备的,本条规定的材料可视情简化,但应当提供相应的信号覆盖分析、飞行程序调整批准等文件。

    对于由于机场跑道延长等原因造成导航台(站)与跑道端距等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以及由于飞行程序变更需要变更台(站)名称申请设备台(站)址的,上述(一)至(四)可视情简化,但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

    三、下列情况空管运行单位可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的撤销:

    (一)设备台(站)不需要提供运行保障,且永久关闭并退出使用的;

    (二)设备台(站)功能被其他台(站)或者其他运行保障方式取代的。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的撤销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其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备台(站)撤销原因;

    (二)有关固定资产及土地处理情况;

    (三)撤销航路、航线以及军民合用机场导航台(站)的,应说明台(站)与军方关系。必要时,应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对台(站)撤销的意见。

办事程序: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办事程序及受理时限:  
    空管运行单位或空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地区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一次补正所有内容。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对申请的台(站)址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台(站)址通过初审后,地区管理局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上报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将决定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设备台(站)址管理过程中,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针对有关技术问题,要求空管运行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设备台(站)址取得批准后,空管运行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取得台(站)撤销批准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地区管理局初审时间需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空管办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