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46][复制]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颁发程序

办事条件:  

    一、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二)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符合实习经历的要求;
    (四)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实习经历要求:
    (一)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二)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三)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相应类别持照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设备保障实习。   
办事程序:  
    一、申请:
    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培训证明、实习经历证明和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二、初审: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审批: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四、颁发
    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地区管理局初审时间需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申请材料:
    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培训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空管办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