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航空营运人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机载设备应当满足计划飞行的航线和机场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
(二)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按照航班时刻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机场的起降时刻;
(三)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尚未对外国开放的航路、航线、空域或者机场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四)中国航空营运人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飞行的,应当事先获得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
1.使用外国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器;
2.由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
二、航空营运人进行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前,还应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和运行合格审定证书。
办事程序:
一、申请:
(一)外国航空营运人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民航总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提出并抄送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
(二)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民航总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提出并抄送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
(三)中国航空营运人在同一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向该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办事单位申请,在新疆管理局辖区内飞行的,向新疆空管局空管处申请;
(四)中国航空营运人在同一管理局辖区内飞行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向该地区空管局办事单位申请;
(五)下列航空器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向国家外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外国国家领导人或者重要客人乘坐的外国专机、包机;
2.外国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使用的航空器;
3.外国担负边境航测、科学考察或者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
4.除飞机和直升机外的其他外国航空器;
5.载有武器弹药、军事物资以及侦察或者电子干扰设备等特殊物品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6.其他需要通过外交途径申请预先飞行计划的外国航空器。
(六)除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以外的预先飞行计划,向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般情况下,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经营人两字和三字代码、航班号、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四)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五)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六)起降地点、起降时刻、班期、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
(七)航班性质;
(八)计划起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批准:
(一)对于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如果民航总局空管局未提出调整意见,视经营许可的批准为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民航总局空管局提出调整意见的,则以民航总局空管局的最终批准为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二)中国航空营运人换季前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以民航总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的方式批准;
(三)除上述(一)、(二)项批准方式外,其他情况下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应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以AFTN电报、SITA电报或者传真电报的形式批复;
(四)不予批准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由受理单位说明理由。
四、批准时限:
一般情况下,受理单位不应迟于预先飞行计划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由于不同情况下预先飞行计划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批准时限不尽相同,针对不同情况下的申请资料和批准时限还应符合《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规章的要求。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一、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
(一)在航班换季前,航空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时限提交新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二)在航季运行期间,所有航空营运人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应当不迟于航班执行前5个工作日提出。
二、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加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出,包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出,其他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出;
三、中国航空营运人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不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出;
四、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出。
五、紧急情形下的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不受限制。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