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6][复制]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办事条件: 

  一、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1.申请受理阶段

  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ga.caac.gov.cn)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阶段

  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结果通知阶段

  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运输司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