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国内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或者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
国内经营人的办事程序:
一、申请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
(二)湿租协议;
(三)使用湿租的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范围和类别。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四、批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出具《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外国经营人的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七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使用湿租航空器运输危险品,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航空器出租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等效文件;
(二)湿租协议;
(三)使用湿租的航空器运输危险品的范围和类别。
二、受理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四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批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出具《民用航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办理时间:
单位 |
时间 |
|
民航局运输司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