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50]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办事条件: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重组改制申请: 
    (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合并的,合并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为共同申请人; 
    (二)拟进行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分立、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民航企业,该民航企业或其资产所有者为申请人; 
    (三)拟进行所有权、经营权转让的,出售方和购买方为共同申请人; 
    (四)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共同申请人;
    (五)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为共同申请人;
    (六)租赁经营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为共同申请人;
本条所指共同申请人,可以由其中一方为主申请人,代表其他各方提出申请,但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协议、委托书等。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应按照《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附件2);申请人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须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书;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附件3);
    (二)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最新股权结构及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股权结构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拟新成立公司的,还须提供公司章程;
    (三)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五)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或其控股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认为应该提交并可能涉及到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为联合重组改制企业自身时,须提供的申请人基本资料应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当其他企业、个人参加该企业股权重组时,须提供其他企业、个人的基本资料,具体内容参照申请人须提供的基本资料。
    三、下列情况下无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一)民航企业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国有股东向非国有股东转让股权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流通股转让;
    (三)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租赁。
    四、联合重组改制各方签订的联合重组改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联合重组改制期间及联合重组改制完成后的安全运营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二)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运营计划 ;
    (三)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作出初步安排计划;
    (四)是否涉及安全生产责任转移或责任人变更。
    五、申报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应当提交申请文件或填报《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附件4),并将申请文件或申请表及需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申请材料应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六、民航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包括多项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可一并提出许可申请。
    七、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附件5),列明收到的申请材料及申报日期。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出《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6),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九、如发生以下情形,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二)重组改制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三)相关合同、协议发生实质性变更。
    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申请人未按《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日期递交补正材料,或者申请事项不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
    十一、需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许可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监察员进行核查,并作记录(附件9)。
    十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就申请人的申请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时,应送达《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附件10),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5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十三、具有重大影响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事项,民航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应当予以公示,组织听证,并发布公示通知(附件11)或听证公告(附件12)。听证时应作听证记录(附件13)。
    十四、依法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14、附件15)。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