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人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部)
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民航局受理审批事项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
(二)民航地区局受理审批事项
1.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和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3.涉及军事设施以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物探飞行任务。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至少提前20日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一)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飞行任务来源及性质。
2.拟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型号、数量和机号。
3.作业期限。
4.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或者起降场地。
5.作业区域、航线及飞行高度。
6.外籍飞行员信息。
(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应承诺如下事项:
1.营业执照。
2.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3.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
3—1.适航审定部门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认可证书(如不
涉及外籍航空器,无须声明此项)。
4.飞行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
4—1.飞行标准部门批准的外籍飞行员执照认可文件(如不
涉及外籍飞行员,无须声明此项)。
5.足额保险单(包括机上人员险、机身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特殊任务申请,并递交全部申请材料。材料报送方式可选择邮寄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征求意见
民航局根据任务性质函商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任务性质函商相关战区联合参谋部意见。
(四)批复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以批复或公函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复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十、办理方式
大厅现场或邮寄方式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征求军方以及国(境)外有关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批复。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民航局综合司投诉。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民航局投诉。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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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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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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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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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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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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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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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09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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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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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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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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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459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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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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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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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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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8829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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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下午 13:30—16:30
(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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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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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邮编:2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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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32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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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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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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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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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2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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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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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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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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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57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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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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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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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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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887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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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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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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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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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38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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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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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审批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