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51][复制]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国发[1984]178号)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

办事条件: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申报材料:
    拟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据任务性质,至少提前20日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1)飞行任务来源及性质;
    (2)拟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型号、数量和机号;
    (3)作业期限;
    (4)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或者临时起降场点;
    (5)作业区域、航线及飞行高度;

    (6)外籍飞行员信息情况
    2、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内容及形式见附件《关于简化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的通知》)

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提出特殊任务申请,并递交全部申请材料,材料报送方式可选择邮寄或当面递送民航局综合司,同时将全部材料的扫描文件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二)受理
    受理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章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受理机关经审核材料后,依据任务性质函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等意见;结合以上单位回函答复意见,受理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批复
    予以批准的,受理机关应以批复或公函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复决定。
    不予批准的,受理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