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申请主体:
由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申请许可。
2、申请条件:
2.1 外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3) 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系统服务协议书;
(4)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2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 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 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5)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3 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在所在国依法注册。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
(2) 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良好;
(3) 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4) 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5)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申报材料:
拟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据任务性质,至少提前20日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1)飞行任务来源及性质;
(2)拟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型号、数量和机号;
(3)作业期限;
(4)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或者临时起降场点;
(5)作业区域、航线及飞行高度;
2、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飞行任务的作业合同或任务书;
4、拟使用通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等;
5、机组成员证照;
6、机上人员险、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
7、由具备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飞行活动所需专业作业设备出具的认证材料;
8、拟执行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作业区域、作业航线示意图;
9、使用外籍飞行员的,应提供其中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或外国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
10、使用外籍航空器的,应提供引进航空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认可证书,并通过局方的运行合格审定;
11、外国人搭乘我方通用航空器或作为机组成员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
办事程序:
1、书面申请
(1)填写申请书;
(2)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3)向民航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网上申请
(1)从民航局管理员处获得帐号及初始密码;
(2)登录民航CRS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填报具体接入方案等信息;
(3)登录系统,查询申请受理情况。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