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52][复制]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办事条件:  
    一、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法规,属我局核准权限及职责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已成立合资公司但需变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项目,申请人应为合资公司;新成立合资公司项目,申请人应为其中一家内资企业,国有企业优先;外商独资项目,申请人应为外国投资者。 
办事程序:  
    项目核准办理程序:
    按照上述核准权限,属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征求我局行业意见;属我局核准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将加盖公章的合资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抄送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提供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分析;
    (三)经济、社会以及民航行业发展影响分析。
    (四)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上述外商投资中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提供附件第3、4条;不涉及土建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提供附件第5、6条。
    三、民航局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五、待项目申请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等材料齐全或符合要求后,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于项目需委托评估以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审查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时限内。
    项目备案办理流程:
    一、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民航业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我局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二、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项目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方或股权等变化时,需报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核准或备案程序比照前述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