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4-测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行政许可结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换发。
咨询方式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运输司市场监管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960
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监督投诉方式 1.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2.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3.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结果送达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的决定后,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经营许可。通过 申请人“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中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受理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2.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3.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1.不符合基本原则;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常见问题
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飞行人员:如属抽调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应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与拟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执照(航线运输驾驶执照、商用飞机驾照);如航空公司作为股东参与筹建的,应提供同意提供飞行人员的证明和自身的机组能力报告(确认转让飞行员后不影响自身的安全运行) 2.航空器维修、飞行签派、安全、乘务、运输人员等需提供来源证明(例如招聘、培养等)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要求什么?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是指投资人具备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济实力证明,一般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产证明(现金出资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实物出资的,提供相关实物资产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