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2][复制]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办事条件:  
    (a)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飞行: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 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 千米
的空中游览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 部、CCAR-91 部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 部、CCAR-91 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办事程序:  
    (a)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实施本规则第135.3条规定的运行,应当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1)审定活动日程表;
    (2)包含本规则第135.43 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本规则要求的管理人员资历;
    (5)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d)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f)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35.11 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g)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 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间:

单位

时间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

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51-930日)

16:00-19:00101-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