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认可函 CCAR-61部61.95条
(a) 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函。
(b) 申请人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认可函时,应向局方提供以下材料: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现行有效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等级;
(2) 申请运行的种类和时间。
(c) 经审查合格后,局方可向申请人颁发执照认可函。
(d)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原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
(2) 有效期。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有效期不超过下列任何一项:
(i) 除被暂扣或吊销外,自签发之日起24个日历月;
(ii) 申请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满之日;
(iii) 申请人雇用合同期满之日。
(e) 认可函的运行权利和限制: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的持有人:
(1) 具有原执照上和本规则相对应的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2) 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函上签注的限制;
(3)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函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函和原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
(4) 原执照被暂扣,吊销或失效时,认可函同时失效。
(f)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仅在作为该认可函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2、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CCAR-63部第十六条 依据外国执照颁发相应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1)目的
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权利。
(2)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颁发给本条申请人的执照或认可证书,上面应注有所依据的外国执照的颁发号码和国别,按原持有执照的等级颁发给相应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3)对于用作颁发中国执照或认可证书依据的执照的限制
只准使用一本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执照作为按本条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的依据。
(4)颁发的航空器等级
对于申请人的外国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条款在考试后颁发的任何等级,均填入申请人的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5)体格检查标准和合格证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该国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6)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的限制
如果申请人不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局方将在其执照或认可证书上加注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
(7)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持有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教员证件的持有人,经审查合格后为其颁发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十七条 〔非中国公民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总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如符合本条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授权给申请人,在以取酬为目的而载运人员或财物时,可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职务。
(二)合格条件
1.申请人所持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必须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
2.申请人必须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请人不满60周岁;
4.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该国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权利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在遵守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在其所持执照或认可证书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时,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四)限制
1.仅在中国境外飞行或在国外商业航空中飞行;
2.依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外国执照上的某些限制,在按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上也作相应的限制;
3.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
(五)终止
按本条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终止:
1.当航空器的租用协议终止时;
2.当其所持有的外国执照被吊扣、吊销或不再有效时;
3.当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已满60周岁时;
4.自颁发本执照或认可证书期满时。
(六)更新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更新时,可根据本(二)的要求进行更新。
办事程序:
1、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认可函
民航发[2012]60号第四条 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1)外籍驾驶员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在开始运行前20个工作日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管理局申请执照认可证书,符合条件的,局方为其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
(2)由于境外调机等原因,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可先提交复印件给局方进行材料审查和办理,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人员出示与复印件完全符合的原件后可获得执照认可证书;也可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向其颁发执照的国家或地区民航当局证实其有效性,然后颁发认可证书。
(3)申请人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其身份、经历、运行目的、所用机型、运行期限等,并承担相应的安保职责。申请人的认可证书到期或申请人退出运行时,其所在机构应当提交认可证书持有人在该机构参加运行期间的评价报告,连同认可证书交回地区管理局。
(4)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申请人行使其认可证书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上的限制;申请人不得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已被暂扣或吊销时行使该认可证书上的权利。
2、外国领通机执照认可程序
参照民航发[2012]60号第四条办理。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单位 |
时间 |
|
民航局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 14:00-17:00(夏秋)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00 周五 9:00-11:3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5月1日-9月30日)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