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核发办理依据为:
办理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国籍变更申请书(AAC-193(06/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2.航空器注销的说明材料(包括注销原因。如果是航空器失事,需注明失事时间、原因等)。
3.交接文书(若国籍证持有人不再拥有该航空器,应与航空器持有人交接航空器。如捐赠给博物馆等单位,也应有交接文书或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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