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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咨询通告《航空发动机审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在参考国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以往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工作经验,我司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了咨询通告《航空发动机审定》(AC-33-AA-2022-01),给出了《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R2)部分条款的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今年,我司组织开展了CCAR-33-R2更多条款的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的编制工作,对咨询通告《航空发动机审定》(AC-33-AA-2022-01)进行补充,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此次修订新增第33.21条、第33.25条、第33.35条、第33.37条、第33.39条、第33.42条、第33.45条、第33.49条、第33.53条、第33.55条、第33.57条、第33.72条、第33.74条、第33.75条、第33.85条、第33.87条、第33.95条和第33.201条等18个条款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其中,第33.42条、第33.49条、第33.55条和第33.57条等4个条款的符合性方法合并编写,第33.85条和第33.87条等2个条款的符合性方法合并编写。修订后的咨询通告共计包括CCAR-32-R2部59个条款的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以上本次修订新增内容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请于2023年1月26日前将意见发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航空发动机审定反馈意见”。

  附: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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