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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航空器的运行

  2016年3月2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7届理事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飞机》第40次修订、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 — 飞机》第34次修订、第III部分《国际运行 — 直升机》第20次修订的提案。

  对于附件6第I部分的修订主要包括:

  1、对于疲劳风险管理做法的相应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目前针对飞行和客舱机组的疲劳界定进行了概括,增加了以运行经验为基础制定疲劳风险管理规章的内容,使其可适用于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务》以及今后可能需要拟定疲劳管理规定的其他航空学科。2)对现有辅助指导材料 —《监管者的疲劳风险管理制度手册》(Doc 9966号文件)的进行了必要的更新,同时将其标题修改为《疲劳管理做法的监督手册》。

  2、关于正常运行中对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的修订。此次修订要求在附件13所规定的调查范围之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s)和机载图像记录器(AIRs)的使用应仅限于:1)有适当保护措施的与安全有关的目的;2)对飞行记录系统进行的检查;3)相关记录或文本用于刑事诉讼。此类诉讼作为对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给予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此次修订,以便允许主管部门在有人犯下刑事罪且所涉机组成员可能不同意使用这类记录及其文本的情况下(如劫机)不受限制地获得和使用这些记录和文本。同样,对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航空器数据记录系统(ADRS)以及B类别和C类别的机载图像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系统(AIRS)的使用也应仅限于适航或维护的目的,并且应按附件19提供适当保护。

  3、对于术语和用语的协调统一、基于性能导航(PBN)规定的更新、增强型目视系统(EVS)和改航时对货舱消防能力的修订主要包括:1)对附件6第I部分中的术语和用语进行了统一;2)增加了经修改的用于简化批准过程的基于性能导航(PBN)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特殊批准模板; 3) 对各附篇中的增强型目视系统的指导材料进行了更新; 4) 增加了对于航空器货舱消防时间能力要求,该规定可同时适用于延长改航时间运行和非延长改航时间运行。

  4、关于使用增强型全球跑道道面状况报告格式来评估和报告跑道表面状况的修订。为了以标准化的方式报告跑道表面状况,以便飞行机组可以准确地确定飞机的起飞和着陆性能,新增了增强型全球跑道道面状况报告格式。

  5、对飞行记录器的装备要求的修订,要求2021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飞机,1)在遇险时应以每分钟至少一次的速率自主传输位置信息;2)必须安装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该记录器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5小时(现行规定为2小时)运行所记录的信息。该项修订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几次航空事故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6、关于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的修订,阐明了关于所需通信性能(RCP)的现行规定,并增加了一项关于监视设备和基于性能的监视(PBS)的规定。

  7、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应修订,是附件19修改后,对附件6第I部分进行的相应修订。

  此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

  其中有关疲劳管理做法、术语和用语的协调统一、基于性能导航规定的更新、增强型目视系统和改航时对货舱消防的考虑、飞行记录器的装备要求和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的修订的适用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对有关正常运行中对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的修订的适用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对安全管理的修订适用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对有关使用增强型全球报告格式来评估和报告跑道表面状况的修订的适用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对于附件6第II部分的修订主要包括:

  1、关于正常运行中对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的修订。此次修订要求在附件13所规定的调查范围之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s)和机载图像记录器(AIRs)的使用应仅限于:1)有适当保护措施的与安全有关的目的;2)对飞行记录系统进行的检查;3)相关记录或文本用于刑事诉讼。此类诉讼作为对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给予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此次修订,以便允许主管部门在有人犯下刑事罪且所涉机组成员可能不同意使用这类记录及其文本的情况下(如劫机)不受限制地获得和使用这些记录和文本。同样,对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航空器数据记录系统(ADRS)以及B类别和C类别的机载图像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系统(AIRS)的使用也应仅限于适航或维护的目的,并且应按附件19提供适当保护。

  2、关于术语和用语的协调统一、基于性能导航(PBN)规定的更新和增强型目视系统(EVS)的修订,1)对附件6第II部分中的术语和用语进行了统一;2)增加了经修改的用于简化批准过程的基于性能导航(PBN)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特殊批准模板; 3) 对各附篇中的增强型目视系统的指导材料进行了更新。

  3、关于使用增强型全球报告格式来评估和报告跑道表面状况的修订。为了以标准化的方式报告跑道表面状况,以便飞行机组可以准确地确定飞机的起飞和着陆性能,新增了增强型全球报告格式。

  4、对飞行记录器的装备要求的修订,要求2021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所有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7 000千克的飞机,必须安装一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该记录器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5小时(现行规定为2小时)运行所记录的信息。该项修订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几次航空事故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5、关于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的修订,阐明了关于所需通信性能(RCP)的现行规定,并增加了一项关于监视设备和基于性能的监视(PBS)的规定。

  此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

  其中有关术语和用语的协调统一、基于性能导航规定的更新和增强型目视系统、飞行记录器的装备要求、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的修订适用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有关正常运行中对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的修订适用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有关使用增强型全球报告格式来评估和报告跑道表面状况的修订的适用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对于附件6第III部分的修订主要包括:

  1、关于正常运行中对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的修订。此次修订要求在附件13所规定的调查范围之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s)和机载图像记录器(AIRs)的使用应仅限于:1)有适当保护措施的与安全有关的目的;2)对飞行记录系统进行的检查;3)相关记录或文本用于刑事诉讼。此类诉讼作为对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给予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此次修订,以便允许主管部门在有人犯下刑事罪且所涉机组成员可能不同意使用这类记录及其文本的情况下(如劫机)不受限制地获得和使用这些记录和文本。同样,对飞行数据记录器(FDRs)、航空器数据记录系统(ADRS)以及B类别和C类别的机载图像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系统(AIRS)的使用也应仅限于适航或维护的目的,并且应按附件19提供适当保护。

  2、关于术语和用语的协调统一、基于性能导航(PBN)规定的更新和增强型目视系统(EVS)的修订,1)对附件6第III部分中的术语和用语进行了统一;2)增加了经修改的用于简化批准过程的基于性能导航(PBN)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特殊批准模板; 3) 对各附篇中的增强型目视系统的指导材料进行了更新。

  3、关于飞行记录器 — 机载图像记录器(AIR)和机载图像记录系统(AIRS)的装备要求的修订,增加了在直升机中安装机载图像记录系统的规定,以便与在飞机中安装机载图像记录系统的规定相一致。

  4、关于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的修订,阐明了关于所需通信性能(RCP)的现行规定,并增加了一项关于监视设备和基于性能的监视(PBS)的规定。

  5、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应修订,是附件19修改后,对附件6第I部分进行的相应修订。

  此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

  其中有关术语和用语的协调统一、基于性能导航规定的更新和增强型目视系统、飞行记录器的装备要求以及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的修订的适用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有关正常运行中对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的修订的适用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对安全管理的修订适用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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